刘付平因与被申请人郭志文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_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申请书 时间:2020-02-28 18:52:5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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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付平因与被申请人郭志文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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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豫法民申字第01809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付平,男,汉族,1963年12月14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三官庙南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志文,男,汉族,1955年2月16日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申请再审人刘付平因与被申请人郭志文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安民二终字第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刘付平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我给被申请人钱时有证人在场,我申请证人出庭,法院不允许,故依法请求再审。

被申请人郭志文答辩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是事实,但申请人并没有向被申请人支付3000元,申请人也拿不出证据证明他支付了被申请人钱了,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此案经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刘付平与被申请人郭志文双方在一审诉讼中签订的和解协议已经生效,但不能证明已经履行,故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再审申请人刘付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刘付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洛义

代理审判员杨宏民

代理审判员肖贺伟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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