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解权申请书_土地款申请书

申请书 时间:2020-02-28 18:34:0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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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解权申请书

通贵乡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玉莲,女,汉族,1936年7月12日出生,农民,现住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通北村七队。

申请人:段校宁,男,汉族,1962年11月3日出生,农民,现住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通北村07队-36,电话:***,申请人:涂洪莲,女,汉族,1961年6月7日出生,农民,现住银川市兴庆区通北村七队。

申请人:段校亚,男,汉族,1958年11月3日出生,农民,现住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通北村七队。

申请人:徐洪梅,女,汉族,1955年10月8日出生,农民,现住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通北村七队。

申请事项:(1)依法撤消98年兴庆区人民政府通贵乡人民政府,通北村村民委员会为马平和、杨红英、岳生华、马保国、马永平五人颁发的《土地经营证权书》中包括申请人以家庭形式承包的耕地经营权,马平和2亩,杨红英2亩,岳生华2.3亩,马保国2.3亩,马永平1亩,并给予重新解权为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的父亲段秀成于1981年以家庭户主承包土地16.8亩(包括以上申请人),1985年申请人的父亲段秀成与村民马永华协商,将自家承包的责任地中11.2亩交由马永华代耕,并协议双方互不补偿,此后该地一直由马永华代耕;2006年,段优成去逝,到2009年申请人提出向马永华要回其代耕的土地时,才得知马永华在未取得的原承包人的同意将争议的耕地,分别交给马平和2.8亩,杨红英2亩,马保国2.3亩,马永平1亩,并且1998年乡村在原承包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把这部分地与马平和、杨红英、马保国、马永平签定了承包和,颁发了《土地经营权证书》。

土地是农民生活来源的基本保障,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己的经营权,据《中共中央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1997年8月27日)第二条,第(1)款、第(2)款规定地土延长30年不变,是第一轮的基础上延续的,承包期不足30年的要延长至30年,增人增地减人不减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现申请人依法向贵政府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相关规定,提出解权申请,望贵政府依法给予土地解权为盼。

申请人: 201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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