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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舉標誌及名稱登記四月一日截止申請 ********************
下稿代選舉管理委員會發:
政治及非政治性團體必須在不遲於四月一日的限期前向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申請登記其名稱及標誌,才可讓獲他們支持的立法會選舉候選人要求把有關資料印在選票上。
同樣地,擬參與選舉的人士亦可向選管會申請登記其個人標誌。
選管會發言人今日(三月十八日)說,為確保其登記名稱及標誌可印在九月立法會選舉的選票上,有關登記申請須在四月一日的限期前送交選管會。
團體在提出登記申請時,須出示根據香港法律規管該團體當局所發出的證件。至於個人申請者,則必須在提出申請時已是登記選民。
選管會發言人解釋,雖然登記申請可以隨時提出,但只有那些在登記周期內指定截止期限前提交的申請,才可在同一周期內獲得處理。
由二零零五年的下一個周期開始,以後各周期的截止日期是該年的四月十五日。
發言人強調,只有事先已經按規定向選管會登記妥當的標誌及團體名稱,才可以印在選票上。
他說:「沒有登記的標誌及名稱就一定不可以印在選票上。」
處理登記申請需時,皆因處理程序非常嚴謹。不能通過初步審批的登記申請,可以在十四日內提出解釋、澄清或更改資料。通過初步審批的申請會在憲報公布,公眾可在十四日內提出反對。對於那些遭反對的申請,選管會會舉行聆訊,聽取各方的申述和審閱相關資料,才決定批准與否。
最後,獲批准登記的團體名稱、團體標誌和個人標誌會在憲報公布,而登記冊會放置在選舉事務處供市民查閱。
《選票上關於候選人的詳情(立法會)規例》已在二月六日生效,使候選人可以要求在選票上印上指定的詳情,讓選民更易識別本人。
登記申請表格可於選舉事務處及各區民政事務處索取,亦可從選管會網站下載(www〃gov〃hk/eac)。
如有查詢,請致電選舉熱線,電話號碼是二八九一 一○○一。
完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