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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申请执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贷款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申请执行的民间借贷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只有生效的法律文书才能作为执行根据。法律文书未生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尚未最后确定,一方当事人申请就缺乏有效的根据,人民法院就无法予以执行。在实践中,有些贷款人以未送达或者送达不合法的调解书、正在上诉阶段的裁判文书为根据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对此,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并告知贷款人裁判文书生效后在申请执行。
债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债务人如果在法律文书生效前自觉履行了义务,该案已经了结,就不存在贷款人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贷款人只有在债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满后仍拒不履行义务时,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民间借贷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不等于生效期,绝大多数的履行期迟于生效期,从生效期回到履行期这段隔距时间,是给予债务人自动履行的时间。履行期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的,贷款人才可行使申请执行权。譬如,民间借贷的二审判决书判令借款人在2008年4月2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后,与2008年4月12日送达双方当事人,那么该判决书于2008年4月12日生效,但此时尚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为同年4月12日至4月25日式自动履行期,也是给借款人必要的准备履行时间,过了4月25日,贷款人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必须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必须是同一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债务人。在民间借贷执行案件中,申请人是生效法律文书中已经确定的债权人,被申请执行人是同一生效法律文书中已经确定的债务人,这是申请执行关系中不变的双方当事人,也就是说,债务人不可能成为申请人,债权人不可能成为被执行人。但是法律文书生效后,出现作为债权人公民死亡,企业合并、分立、撤销等情况,由谁作为申请人行使申请权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权利承受人可以代替债权人行使申请执行权,并可承受执行取得的标的物。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法定申请执行期限,是指权利人应当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一定时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的民间借贷案件属于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有两个要求:一是贷款人申请执行的民间借贷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执行范围。经人民法院裁判和经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民间借贷案件,只要具有给付内容,就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执行范围,而经民间调解或者乡、镇政府以民间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民间借贷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执行范围。二是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公证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贷款人向无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该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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