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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曹会营财产保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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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嵩民一保字第97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曹会营,男,现年26岁,汉族,住嵩县纸房乡,教师。
被申请人葛会敏,男,现年36岁,汉族,住嵩县德亭乡,农民。
申请人称,2009年7月2日晚,在嵩县县城白云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处,被申请人驾驶的豫CJ2955号时风牌自卸货车与申请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申请人曹会营受伤。被申请人葛会敏至今没有予以赔偿。申请人为使自己的权利得到实现,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豫CJ2955号车箱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葛会敏停放在嵩县西关停车场的豫CJ2955号车予以扣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郭松峰
二00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云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