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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将被申请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书
申 请 人:赖海斌,男,身份证号码:***01X,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京溪麒麟岗中街九巷10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李活泉,男,身份证号码:***354,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从化市鳌头镇新隅村十队37号,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决定将本案被执行人李活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
事实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907号《民事调解书》,上述调解书已于2015年5月22日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多次逃避债务。
鉴于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讲被申请人李活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 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