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建平申请被申请人鹤壁市马庄煤矿给付货款_马庄煤矿

申请书 时间:2020-02-26 17:34:3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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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建平申请被申请人鹤壁市马庄煤矿给付货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8)山民督字第29号

支 付 令

申请人杨建平。

被申请人鹤壁市马庄煤矿。

申请人杨建平于2008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鹤壁市马庄煤矿给付货款75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鹤壁市马庄煤矿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杨建平货款7500元。

支付令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鹤壁市马庄煤矿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秋生

二 ○○ 八年六月 十六日

书记员韩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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