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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艺申请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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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衡中法执监字第25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刘艺,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平,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唐小龙,男。
被执行人刘增葵,男。
申请复议人刘艺因与被执行人刘增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珠执异字第6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刘艺以另提起诉讼为由,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刘艺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光前
审判员周 ?×?审 判 员贺 丽 莎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郭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