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张士同申请复议卧龙区人民法院一案执行裁定书_对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

申请书 时间:2020-02-28 04:24:3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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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人张士同申请复议卧龙区人民法院一案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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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南中执复字第33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张士同,生于1953年9月15日,汉族,退休干部,住卧龙区文化路153号。

申请执行人安丽丽,女。

申请复议人张士同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执字第67-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于2009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淑君

代理审判员李海

代理审判员王红召

二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姜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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