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强制执行申请书_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申请书 时间:2020-02-28 03:02:0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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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精安监管强执字〔2009〕第(1)号

精河县人民法院:

本行政机关于2009年10月23对被申请执行人 新疆金天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文号:精安监管罚字〔2009〕第1号),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

附有关材料:

1、事故调查报告

2、精河县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3、行政处罚告知书

4、行政处罚决定书

5、罚款催缴通知书

6、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通知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2009年12月14日

联系人:赵玉龙联系电话:0909-5336580

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精安监管强执字〔2009〕第(2)号

精河县人民法院:

本行政机关于2009年10月23对被申请执行人 新疆金天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袁磊同志作出了罚款10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文号:精安监管罚字〔2009〕第2号),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

附有关材料:

1、事故调查报告

2、精河县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3、行政处罚告知书

4、行政处罚决定书

5、罚款催缴通知书

6、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通知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2009年12月14日

联系人:赵玉龙联系电话:0909-5336580

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精安监管强执字〔2009〕第(3)号

精河县人民法院:

本行政机关于2009年10月23对被申请执行人 新疆金天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日廷同志作出了 罚款4273元 的行政处罚决定(文号:精安监管罚字〔2009〕第3号),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

附有关材料:

1、事故调查报告

2、精河县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3、行政处罚告知书

4、行政处罚决定书

5、罚款催缴通知书

6、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通知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2009年12月14日

联系人:赵玉龙联系电话:0909-533658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精安监管强执字〔2009〕第(4)号

精河县人民法院:

本行政机关于2009年10月23对被申请执行人 新疆金天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秦爱文同志作出了 罚款458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文号:精安监管罚字〔2009〕第4号),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

附有关材料:

1、事故调查报告

2、精河县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3、行政处罚告知书

4、行政处罚决定书

5、罚款催缴通知书

6、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通知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2009年12月14日

联系人:赵玉龙联系电话:0909-5336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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