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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境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南山区知识产权战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南山区知识产权分项资金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南山区知识产权分项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立项、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资助方式
第三条申请本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南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科学研究或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活动;
(二)已向境外专利局(组织)或PCT受理局申请了该专利,且发生了相关费用。
第四条本资助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由区财政局向受资助单位一次性拨付资金。
第五条本资助金额为:
(一)每个单位每年累计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二)通过PCT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国际阶段资助金额不超过5千元/项,国家阶段资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国/项;
(三)通过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国/项;
(四)一项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提出时,最多资助向5个国家申请的费用。
第三章资助范围
第六条本资助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境外专利局(组织)或PCT受理局收取的与发明专利申请有关的各种费用;
(二)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代理费;
(三)上述费用之外与申请专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申请材料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通过PCT申请国际专利的,可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或在进入国家阶段时收到相应国家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以发文日为准),或在获得专利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一并提出;通过其他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的,可以自收到境外专利局(组织)的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也可以自获得专利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一并提出。
第八条申请本资助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南山区境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高校或科研机构申请的,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通过PCT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应提交《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和《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进入国家阶段的,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已经授权的,提交专利证书;通过其他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提交外国专利局(或组织)的受理通知书;已经授权的,提交专利证书;以上文件均为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各项费用的凭据复印件,包括PCT或外国官方寄送费用凭证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费用凭证;
(五)专利申请权权属保证书(已获专利证书的无须提交此项)。
第九条区科技(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单位的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 1
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向申请单位告知申请材料需要补充的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向区科技(知识产权)局提交。
第十条申请本资助的审批程序是:
(一)区科技(知识产权)局初审申报单位资格及申报材料,确定申报项目是否受理;
(二)区科技(知识产权)局根据申报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本年度资助计划安排,初步确定立项项目名单和资助额,提交联席会议讨论;
(三)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拟立项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区科技(知识产权)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五)区科技(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
(六)区财政局凭立项文件和项目合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科技(知识产权)局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区科技(知识产权)局应立即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对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科技(知识产权)局与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五章管理与验收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需严格执行合同内容,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在执行过程中资金使用有实质性的变动,项目承担单位事前需以书面形式报南山区科技(知识产权)局,并执行区科技(知识产权)局的回复意见。
第十四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需在1个月内向区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同时按要求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及项目资金专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区科技局直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具体过程及要求,遵照区科技局制定的有关知识产权资助项目验收办法执行。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对于项目承担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分项资金的行为,区财政局、科技(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经费、三年内不受理资金申请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项目和经费的评审、监理、审计和评估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知识产权分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区科技(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区知识产权分项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区知识产权分项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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