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申请书(林仕食品菲克贸易)_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书 时间:2020-02-27 13:56:5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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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菲克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

被申请人:上海林仕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新唐路11号

请求事项: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 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案号:2009嘉民二(商)字第31号〕。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案申请人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

故,本案应由上海市 区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上述管辖异议申请,恳请贵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菲克贸易有限公司

2009年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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