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材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丰都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文件精神,加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保障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申办过程的公平、公开、公正,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申请对象
按照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我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对象。城镇是指县城所在地范围内三合镇和名山镇。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我县城镇常住户口且在本地区实际居住满3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为6平方米(含)以下(三代同堂的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或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二条申报地点和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及其复印件(核对原件后提供复印件);
(三)重庆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核对原件后提供复印件);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所在居委会和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所在居委会和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第三条初审、公示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后,居委会应及时对申请家庭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天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提出核实意见后报送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经核实不符合规定保障条件的,居委会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镇人民政府接到居委会核实意见和申请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天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后将所有材料一并报送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经初审不符合规定保障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复审、公示
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后应会同县民政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对申请家庭的户口、人口、住房情况、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复审,并在15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对复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予以登记,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保障条件的,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廉租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五条轮候
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根据登记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申请顺序等确定申请人的保障方式和轮候顺序,但在轮候过程中应优先保障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
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对轮候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权利的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实施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和交纳租金,且不得转借、转租所承租的廉租住房或改变其用途。
实施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协议》,租金补贴发放给出租人。
实施租金核减的家庭应到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领取《廉租住房保障租金核减通知书》,并凭《廉租住房保障租金核减通知书》到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单位按政策进行核减。
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管理和租金收取由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加强监管。
第七条建档
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应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将其申请、调查核实、审核、轮候、配租调整变化等情况的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并应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 退出
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不得隐瞒和欺骗。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每年应会同县民政局、县公安局、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申报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等及时进行调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规定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收回房屋。
(一)经审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
(三)转租、转让廉租住房或者将廉租住房用于违法活动场地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合同约定时限退回其廉租住房的,由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责令其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按合同约定将其租金调整至市场租金标准。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处理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上级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