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保障待遇申请审批_领导干部待遇提高申请

申请书 时间:2020-02-27 09:09:3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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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保障待遇申请审批

(一)待遇的申请审批

用人单位或会员直系亲属应在会员死亡后三十天内,携以下材料报“中心”,由“中心”报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家庭保障待遇申请审批手续:

1.公积金会员卡;

2.《园区公积金会员因病或非因工伤死亡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审批表》一式三份;

3.会员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会员死亡原因证明原件;

5.直系亲属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直系亲属与死亡会员的关系证明原件。

存在供养直系亲属的,根据情况同时附以下材料:

1.《园区公积金会员因病或非因工伤死亡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定期救济费审批表》一式三份;

2.供养直系亲属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无收入来源证明原件;

4.子女弟妹就读中学(或中技、中专、职中)证明原件(死亡会员的子女弟 妹超过16周岁,但仍就读中学的需提供);

5.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供养直系亲属处于劳动年龄的,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等。

(二)家庭保障待遇的领取

“中心”按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结果,向死亡会员的直系亲属发放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死亡会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从会员死亡的次月起按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死亡会员供养直系亲属需在领取救济费的次年起,每年1月份向“中心”提供供养直系亲属仍具备供养条件的证明后,方可继续领取定期救济费。

供养直系亲属具备供养条件的证明包括: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地街道(乡镇)以上公安派出所盖章确认的健在证明、学校(中学、中技、中专、职中)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等。

(三)终止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供养直系亲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停止享受定期救济费:

1.年满16周岁、已中学毕业并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在被判刑期间的(缓刑除外)。

供养直系亲属丧失供养条件,应在丧失供养条件的当月通知“中心”,“中心”按规定从次月起,停止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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