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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道路交通事故 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告知的通知
苏公交[2011]198号
各市、县公安局交巡警支、大队:
为进一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知晓面,确保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和《江苏省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告知实施办法》,总队决定自10月1起,在全省全面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告知,对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事故处理民警应当及时送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告知单》(式样附后),告知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及其亲属和死亡人员亲属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江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抄送: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本厅厅长,厅有关处级单位。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告 知 单
:
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暂行)》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肇事者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助:
(一)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生活来源;
(二)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且难以维持正常生活;
(三)受害人家庭符合城乡低保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受害人应及时到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受理网点申请救助。救助基金咨询电话:96019。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年月日
民警印章:
当事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