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零陵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零陵区富家桥镇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_永州市政府搬迁到零陵

申请书 时间:2020-02-27 03:45:5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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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零陵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零

陵区富家桥镇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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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零执字第218号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零陵区支行。

法定代表人周景平,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零陵区富家桥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唐琼,该镇镇长。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零陵区支行与零陵区富家桥镇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01)芝民二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告借款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

(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1)芝民二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蒋 汉 民

审 判 员宋 喜 华

审 判 员全 宏 伟

二00九年四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唐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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