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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理工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条例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完善社会实践制度,提高社会实践实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2004年16号文件精神和中宣部、教育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中青联发8号)的要求,并结合本校实际,特修订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大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以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体,以稳定的实践基地为依托,以建立长效机制为保障,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教学实践、专业实习、军政训练、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条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工作原则是:
1、坚持育人为本,牢固树立实践育人的思想,把提高大学生思想政 1
治素质作为首要任务。
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社会实践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3、坚持课内与课外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确保每一个大学生都能参加社会实践,确保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社会实践的全过程。
4、坚持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保证大学生社会实践长期健康发展。
5、坚持整合资源,调动校内外各方面积极性,努力形成全社会支持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良好局面。
第二章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为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由校党委、校行政分管领导及校团委、校党委宣传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人和校学生会主席、研究生会主席组成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和协调。校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日常工作由团委负责。
第四条在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协调下,校团委及各有关部门负责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规划、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院(系)由党总支、行政及分团委、学生分会负责人组成院(系)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加强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既是党政领导干部、共青团干部和辅导员的工作,也是班主任、任课教师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根据院、系统一部署和要求,班主任应及时宣传动员,指导学生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并认真做好总结考核工作;两课教师和年轻教师应积极指导和参与学生社会实践;鼓励全体老师积极指导和参与社会实践工作。
第七条建立一批相对稳定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深入开展专业实习、生产劳动、社会服务、勤工俭学以及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本着双向受益、合作共建的原则,使学生受锻炼,基地见效益。
第三章考核
第八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考核工作在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校团委、各院(系)党总支、行政及各院系分团委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上报校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考核工作围绕学生参与率、社会实践活动成效、社会实践主题、组织情况、基地建设情况等指标进行。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利用寒、暑假等时间参加除军训和
专业实习外的社会实践活动,特别是学校组织的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的社会实践活动,每年的累计时间不少于两周。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要认真如实填写《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登记表必须经接受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才有效,每学年初应完成一篇字数不少于1500字且具有一定质量的论文、报告或活动小结。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情况记入《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并由所在团支部、院系、学校三级认证中心对活动情况予以审查认证。作为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社会实践的重要凭证。
第十三条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校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备案。学生因病不能参加活动须由乡镇以上医院出具证明。
第四章奖惩
第十六条学校每学年进行一次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评比和表彰工作。在各院(系)总结、推荐的基础上,分别进行校级优秀组织奖、先进集体(小分队)、先进个人(优秀学生、优秀指导老师)和优
秀社会调查报告的评选,并给予奖励,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推荐上报省级以上表彰。
第十七条社会实践活动成绩是评选优秀学生干部、团内先进等荣誉的重要依据之一。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成绩不合格,在一年内不得列为入党“推优”候选人。
第十八条对社会实践活动参加率低于95%的班集体不得参加校级“先进团支部’、“先进班级”的评比;参加率低于95%的分团委不得参加校“五四红旗团委”的评比。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其它规定有与本条例内容不一致之处,均以本条例为准。第二十条本条例自修订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