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宣传口号_保密宣传标语

口号 时间:2020-02-27 18:18:2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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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庆祝新《保密法》颁布3周年

保密知识、警示语

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2、遵守保密制度,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

3、不能在普通电话机中谈论国家秘密。

4、不能用手机谈论或发送国家秘密内容。

5、不能将手机带进涉密场所。

6、不能与家人和亲朋好友谈论国家秘密。

7、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

8、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

保密相关法条

保密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和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载体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1、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刑法第113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叛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3、刑法第282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刑法第282条规定,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5、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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