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现状的深度检讨.doc_医学生检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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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现状的深度检讨

作者:李武

来源:《教育与职业·理论版》2010年第13期

[摘要]当今医患关系紧张,医务人员依法行医的意识不强,对医疗纠纷的防范及处理能力有限,其中以年轻医务人员居多,此现状凸显现阶段高等医学院校对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存在的弊端。文章主要关注并深度检讨当今医学生在校期间接受的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培育医务人员的合格从业素质必须从培育的源头抓起,以促进医务人员依法行医,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实现医患和谐共处。

[关键词]医学生 法律素质 教育 检讨

[作者简介]李武(1972-),女,广西桂林人,桂林医学院人文社科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卫生法学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广西桂林541004)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0)20-0112-02

当前形势下,本应具有天然亲和力的医患关系相处得并不愉快,甚至处于冷漠紧张的局面,医疗纠纷频发,媒体上关于医疗机构的负面报道经常出现,如南京儿童医院徐行舟事件、北大医学生非法行医事件等,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推向舆论指责的风口浪尖。分析这些事件发现,纠纷发生的主角以年轻医护人员居多,从年轻医护人员行医的现状分析,他们虽然有一定的依法行医的意识和观念,但尚处于极为浅表的状态,并且对基本的医事法学专业知识掌握甚少。因此,在行医过程中真正贯彻依法行医的力度显然欠缺,难免产生医疗纠纷,并且在医疗纠纷发生之后责任意识欠缺,千方百计掩饰隐藏对己不利的客观情形,处理纠纷沉稳不足,惊慌有余,完全求助于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者聘请的代理人,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的能力堪忧,这样的情形严重阻滞和谐医患关系的建设。

笔者十几年来一直从事高等医科院校的法学教育工作,在对当今医务人员行医的法律观念不足的现象感到忧心的同时,不免对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育现状进行反思,认为这种现状凸显了现阶段高等医学院校对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滞后,在行医者的培养源头上存在许多体制上的弊端和客观上的困难,使行医者在进入到行业前没有接受到良好有效的法律素质培养教育。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本科医学教育标准”文件(教高[2008]9号)精神,医学学生必须树立依法行医的法律观念,学会用法律保护病人和自身的权益。所以,高等医学教育承载着培育医学生合格从业素质的特殊而厚重的教育使命,但是,现实表明,医学院校在对医学生合格从业素质的培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显性且带有普遍性的,存在法律素质培养质量的瑕疵。由此可见,对当今医科院校培育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现状进行深度的检讨并进行有效的改革实属迫在眉睫的事情。检讨一,在公共课程的设置上,法律基础课程没有独立的课程安排,且内容的学时量非常有限,医学生只接受到极其有限的法律素质的培养。

为推进学科建设,整合知识的需要,自2005年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进行改革,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合二为一,整合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程在教育理念上奉行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 符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增强了思想政治教育在学生德与行的实效性引导作用,并且实施几年来,课程建设得到了逐步完善,实现德与法在教育功能的互补性,理顺了学科建设的思路,并且形成比较完善的学科体系。课程的这项改革取得成绩的同时,在实际运作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庞大复杂的教学内容与有限的学时设置产生了突出的矛盾。按照教育部、宣传部的文件精神,“基础”课程为3学分,通常各高校安排48学时左右,理论授课39学时左右,实践教学9学时左右。根据“基础”课程教学大纲和统编教材的要求,课程内容更多倾斜于思想道德修养的教育,法律基础部分仅安排了12个学时左右,这样一来,授课教师在有限的课时内根本没有办法比较系统地完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讲解,我国现在高中阶段的政治课程仅仅安排政治、经济、文化、哲学常识几个模块,法律知识对于学生纯属知识的空白点,而大学期间通过这样的教学安排,教师只能蜻蜓点水般地介绍我国的法律制度,讲解的范围和深度可想而知,具体的民法、刑法、行政法和三大诉讼法的知识可以说基本上没有课时的保证开展讲授,因此,学生对法律的感受程度是极其粗浅的。

其次,既然必修课的设置现状难以短期内更改,那么开设选修课是否可行?现实表明,医学院校开设法律常识选修课程的空间狭小,地方普通医科院校通常是四年制、五年制本科,临床医学、护理、医学检验等各个医学专业的专业课程压力非常大,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类课程量得到优先保证,开设专门的法律常识选修课程的条件有限,因此,医学生通过选修课学习法律知识的途径缺少。

再次,医学院校即使在医学生的毕业当年开设了与医学相关的卫生法学类选修课程,但由于学生前期接受的法律基础理论知识欠缺,先天不足,没有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铺垫,教师在授课时必须针对学生空白的法律基础知识点给学生进行补课,以此保证法律知识的传授和法律素质教育的连续性和系统性,这样一来,本就有限的选修课的学时就更加有限,展开的卫生法学知识的讲授同样是有限的。在笔者执教的过程中,体会多多,总感觉教有未尽之处,同时学生也有学而不全的感受。

总之,医学生在校期间接受的法律素质的培养教育极其有限,法律意识没有得到有效强化,培养出来的医科毕业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然是不理想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公民意识薄弱。因此,高校作为普及大学生法律常识、培养大学生法律精神的重要场所,没有发挥应有的强大作用,培养学生法制精神的功能被严重弱化。

检讨二,传统培养模式的固化,倾斜医学专业教育的情况未能有效改善,卫生法学类课程的开设现状和效果不容乐观。

医学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合格的行医者应该是集医学知识与人文知识于一身的人士,根据全球医学教育最低基本要求,医科毕业生必须要求具有诚实、责任、尊重的职业品格,具备扎

实的医学基础知识和临床专业能力,从而保证病人、专业和全社会的利益。所以,对医学生的教育和培养必须围绕这样的标准展开。现代科学技术正处于既高度分化、又高度整合的发展趋势,医学科学与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相互渗透整合,形成了许多复合型学科,在这样的渗透和整合过程中,医学与法学的结合极为突出,医学的发展带来了许多现实而让人惊奇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难题,考验着医学从业者和法学研究者的智慧,医法结合成为必然,20世纪60年代,形成了卫生法学这门综合性学科。这要求医学从业者应该具备符合医学发展需要的知识结构,具有独到的研究视角重新审视和发展未来的医学行业,这就给医学生的培养模式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培养的适应性和针对性必须得到根本的体现。但是,目前国内大多数普通医学院校的医学教育状况依然处于传统陈旧的教育模式,医学生在校期间接受的更多的是医学知识和临床技能的培养,根据一些医科院校的培养计划显示,医学生在校期间接受的教育基本上仍然由传统的三大块组成,即公共课程、基础医学课程和临床医学课程。基础和临床医学课程的设置内容偏重自然学科,过度倾斜专业教育,打造医学生优化的知识结构并没有从为医学生设计的课程体系这个环节得以体现,弊端多多,培养出的医学生习惯于从生物学的角度思考、认识疾病,缺乏动态的观察意识和思考意识,没有能够从医学与社会、与自然、与其他科学领域关系的宏观角度来认识医学发展趋势,不利于医学生创新思维的发展,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不利于整个医学行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随着社会发展,价值观日趋多元化,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互不相同,临床中患者的利益诉求个体化特性明显,患者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素质势必应该适应形势得到培养提高,医学生在走上工作岗位的当年就应该得到正确的行为指导,领悟法律基本精神,具备一定的学法用法能力,自觉尊重患者的权利,学习用法律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的素质只有在校学习期间已经获得才能保证执业行为的顺利开展,所以,高等医学院校必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开设能够有效指导医学生未来医学行为的卫生法学类的课程。在我国,卫生法学类课程起步较晚,直至20世纪90年代才陆续开设,课程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的问题有诸多表现:

第一,课程地位模糊,课程并未成为非卫生法学专业的必修基础课,课程设置的必要性并没有刚性的机制保障。第二,课程开设的情况不容乐观,各个医学院校的学时参差不一,有8学时、12学时、18学时、24学时、36学时不等,大多数院校属于12或18学时,因此,同样存在课时量有限与教学内容量大的矛盾。第三,教学内容的安排不规范,随意性较大,整个卫生法学体系的讲授在系统性和规范性方面是欠缺的。据调查,医学生在校系统接受过《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等与医学执业行为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的比例严重偏低。第四,卫生法学类课程的师资力量薄弱。卫生法学学科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和应用性,对研究者的法律素养和知识结构有着很高的要求,研究者除应具备深厚的法学造诣外,还应掌握医学本身的规律,了解基本的医药学知识,但是,这样的跨学科复合型师资力量极为短缺,教师贯通医法两门学科的能力有限,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欠缺,目前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自身急需知识结构的完善。第五,卫生法学的教学方法传统,教学手段单一,实践教学体系没有建立,真正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过程没有形成。综上所述,卫生法学教学目标的完成质量普遍不高,培养出来的医学生依法行医的水平参差不齐,主动执行国家卫生政策和运用卫生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执业活动的情况鲜见,在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时缺乏法律思维,医疗服务中利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相当有限。

检讨三,医学专业教师的法律素养本身亟须加强,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关键教育资源没有发挥强大作用。

对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法学教育工作者自然责无旁贷,但是培养是一个连续性和长期性过程,甚至是终身学习过程,单一的法学课堂进行理论授课能够发挥的作用肯定是有限的,必须发挥所有的教学资源的力量。广大的专业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都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的主体,都负有育人职责,每门课程都有育人功能,很多教学环节在培养医学生规范行医的过程中都能起到不可忽视的法律素质教育功能,专业医学教师尤其是临床带教老师的作用举足轻重。

医学人才培养过程中大部分的教学任务是在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各类临床学习实践和临床学习行医的过程中完成的,长学制临床医学专业的学生在专业学位培养阶段和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阶段,几乎所有培养任务都要在临床医院进行。所以,医学生获得的教导,最精华的部分并非来自法学理论课堂而是临床实践,临床学习阶段是培养医学生法律素质的黄金期,这个期间的培养对医学生依法行医观念的养成至关重要。相对于专职的法学理论课教师,专业课教师由于其深厚的医学学识和娴熟的临床能力等因素更受学生尊敬和认同,其对医学的职业价值认识、对待病患的态度、处理医患关系的思维方式、乃至日常生活的言行举止,对青年学生有很强的影响力和感染力,他们的医事法律素质是学生模仿的影子,各方面的培养教育工作贯穿在带教的一言一行中,教学效果要明显许多。因此,医学专业课教师应该成为培育医学生法律素质工作的重要力量,临床第一线的教师应该迅速适应快速变化的医疗环境,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挖掘课程蕴涵的法律素质培育功能,正确引导学生树立依法行医的意识。

目前,医务人员的法律素养状况是令人忧虑的,医学界的巨擘奥斯勒医师曾说:“行医是一种最不容易修成正果的修炼。”由于我国体制性的弊端,医疗卫生事业的商业化、医疗卫生资源短缺、分配不均衡以及科学进步等原因引发的各种冲突,医学的异化现象严重,社会公众对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评价越来越低,医疗行业受到的社会压力是前所未有的,广大医务人员面临的工作压力和身心压力也是前所未有的,每天疲于应付各种临床工作,无暇进行自身人文修养的培育,尤其现在医患关系紧张,医护人员对医学职业应有的价值追求产生不正确理解,难免对患者心怀偏见,甚至将对患者冷漠、敌对的情绪带入教学工作,对带教的实习见习医学生产生负面消极的影响,这就是育人的严重失败。高等医学教育培养的医学毕业生基本素质之一就是讲求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形成关注人、尊重人以及立志服务于人的专业态度。所以,老师应当经常反思自己的执业品格,规范行医,增强权利义务意识,正确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强调平等对待病患,尊重并帮助对方在医疗服务中享有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如果临床带教教师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以身作则,保证自己医疗行为的亲历性、提供医学证明的客观真实性、医疗文书制作的合法性,将法律的应有之义执行于职业的每一环节,讲求责权利的统一,珍惜并谨慎行使手中掌握的行医主导权,努力实现法律追求的平等、正义、秩序、自由的价值元素,这样的行医效果于所有的主体都将大大蒙受其利,能够让自己在紧张的医疗环境中保持独立的心智,保持愉快、轻松心态,不被困扰于可能或不可能的各种医疗纠纷,尤其对所带教的学生影响深重,甚至能够对其终身的医学执业行为产生深刻影响。

对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需要有先进的培养理念进行引导,刚性的教学机制予以保障,符合医学生专业需要的优质卫生法律教材作为保证,通过一流的师资力量实现培养过程。笔者认为,通过这样的培养条件和途径,高质量从业素质的医学生不会只成为学者无奈的呼声,医学生有权利得到使他成为合格医务人员的教育,与其坐而言,不如起而行。

[参考文献]

[1]美国中华医学基金会.全球医学教育最低基本要求[J].医学教育,2002(4).[2]王婷,于淼.协和育才模式与创造性人格[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7(5).[3]冯桂建,张国艳,刘玉兰.临床教学中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J].中国当代医药,2009(6).[4]何嘉莉,梁敏莉,钟凌.高等医学院校医事法学教育亟待加强[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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