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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工商发〔2010〕132号鄂尔多斯市工商局关于下发《鄂尔多斯市新闻媒体单位信用评定与广告处罚记分监管办法》的通知各旗工商局,各分局:现将《鄂尔多斯市新闻媒体单位信用评定与广告处罚记分监管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附件:《鄂尔多斯市新闻媒体单位信用评定与广告处罚记分监管办法》
二○一○年八月二日 -2-
鄂尔多斯市新闻媒体单位信用评定
与广告处罚记分监管办法
(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努力构建广告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规范广告发布行为,禁止在新闻媒体上出现违法违章广告,维护新闻媒体的良好信誉,促进广告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此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市级、旗(区)级电视台、广播电台及各类报刊等媒体的广告经营单位。第三条 对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行为,依照《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记分,对其发布轻微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劝导、疏导、规范、记分,记分情况作为评定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信用等级的依据。第四条 新闻媒体发布广告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的原则;
(二)正确舆论导向的原则;
(三)职业道德的原则;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五)诚实信用的原则。-4-第五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实施。第二章 记分项目及标准第六条 新闻媒体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考评记分项目及标准:
(一)未建立总编辑或台长负总责制度的,记 10 分;有建立但没有公示在显著位臵的,记5分;
(二)未设立广告审查员制度的,记 10 分;有建立但没有公示在显著位臵的,记5分;
(三)未经新闻媒体所属的广告部负责人审查、签批,发布广告的,每条(次)记1分;
(四)未经广告审查员审查签字发布广告的,每条(次)记1分;
(五)新闻媒体所属的广告部负责人不能同时兼广告审查员,否则记10分。
(六)未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和档案管理制度的,每缺一项记10分;有建立但没有公示在显著位臵的,记5分;
(七)未签订广告承接书面合同的,记 10 分;签订但未使用广告合同示范文本的,记5分;
(八)鄂尔多斯市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应将每月发布的《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广告报备统计表》于次月5日前上报鄂尔多斯市工商局。旗(区)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应将每月《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广告报备统计表》于次月3日前 -5-上报当地工商局,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发布广告报备统计表的,每次记4分;迟报或错报一次记2分。旗(区)级工商局应将每月新闻媒体广告监测统计表和新闻媒体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记分统计表于次月5日前上报市工商局;季报于每季度末的次月5日前上报市工商局;年报于年度末的次月5日前上报市工商局。
(九)未按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250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第至第十五条关于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形,除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每条记2分。
(十)因审查把关不严发布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每项记1分。
(十一)发布药品广告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每项记2分;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每条记1分。
(十二)发布医疗广告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八)项、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每条(项)记1分;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每条记2分。
(十三)发布医疗器械广告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三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每条(项)记1分。-6-
(十四)发布农药广告违反《农药广告审查标准》第一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每条记1分。
(十五)发布食品广告违反《食品广告审查标准》第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每条记1分。(十六)发布化妆品广告违反《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第九条规定的,每条(项)记1分;违反《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每条记2分。(十七)发布房地产广告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七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每条(项)记1分;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每项记2分。(十八)出现其它类型违法违章广告的,每条(次)记1分。(十九)鄂尔多斯市工商局将对市直及各旗(区)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每月组织一次抽查,检查中发现未认真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每次记10分。第三章 记分执行第七条 记分周期为一个年度,市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总分200分,旗(区)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总分150分,从每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第八条 发布一则广告有两种以上违法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计算分值。-7-第九条 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被记分与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同步执行。第十条 市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记分累计101--130分的,旗(区)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记分累计71--100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作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第十一条 市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记分累计131--160分的,旗(区)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记分累计101--130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予以通报批评。第十二条 市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记分累计161—200分的,旗(区)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记分累计131--150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予以警告,并建议其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媒体上作检查。第十三条 市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记分累计200分以上的,旗(区)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记分累计150分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30天,在此期间对该单位进行广告法律法规的培训、考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其经营广告业务;同时建议其主管部门更换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第十四条 广告审查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市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记分累计101--130分、旗(区)级新闻媒体广告经 -8-营单位发布违法违规广告记分累计71--100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其作出书面检查及提出整改措施;前者记分累计131--200分的,后者记分累计101--150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予以警告;前者记分累计200分以上,后者记分累计150分以上的,或因审查员本人失职致使本单位连续被处罚4次以上的,收缴其《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对广告审查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经培训考试不合格者取消其广告审查员资格,建议用人单位更换广告审查员。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第十五条 对全市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实行信用等级监管制度,根据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的日常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记分。次年1月初根据当年累计分数情况,按以下四类标准进行评定信用等级。
(一)A 类单位(守信单位)标准:市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记分累计不超过60分的,全年广告违法率不超过0.7%(包括0.7%),并且发布广告被行政处罚仅1次的。旗(区)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规广告记分累计不超过40分的,全年广告违法率不超过0.7%(包括0.7%),并且发布广告被行政处罚仅1次的。
(二)B 类单位(基本守信单位)标准:市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规广告记分累计不超过100分的(包括100分),全年广告违法率在0.8%-1.0%,并且发布广告被行政处罚仅2 -9-次以内的。旗(区)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规广告记分累计不超过 70 分的(包括 70 分),全年广告违法率在0.8%-1.0%,并且发布广告被行政处罚仅2次以内的。
(三)C 类单位(失信单位)标准:市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记分累计不超过200分的(包括200分),全年广告违法率在1.1%-2.0%,并且发布广告被行政处罚3次以内的。旗(区)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记分累计分不超过150分的(包括150分),全年广告违法率在1.1%-2.0%,并且发布广告被行政处罚3次以内的。
(四)D 类单位(严重失信单位)标准:市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记分累计超过200分以上的,全年广告违法率在2.0%以上,或者发布广告被行政处罚4次以上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旗(区)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记分累计超过150分以上的,全年广告违法率在2.0%以上,或者发布广告被行政处罚4次以上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第五章 分类监管与服务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 A 类单位实施以下的监管与服务措施:
(一)对A类单位采取“远距离”日常巡查。
(二)对A类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免于广告经营许可证年检。
(三)在组织申报知名、著名、驰名商标、“消费者信得过 -10-产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及政府、有关部门、协会等评比表彰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 B 类单位实施以下的监管与服务措施:
(一)对B类单位采取“每月2次”日常巡查。
(二)在组织申报知名、著名、驰名商标、“消费者信得过产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及政府、有关部门、协会等评比表彰活动中,予以推荐。
(三)定期或不定期对该单位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培训,引导其树立自律意识,督促其合法经营。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 C 类单位实施以下的监管及服务措施:
(一)责令该单位进行整改,检查其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日常监管,采取“每月2次以上”日常巡查,在日常工作和专项检查中予以特别关注。
(三)定期或不定期对该单位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培训,引导其树立自律意识,督促其合法经营。
(四)根据违法性质及情节,不定期选择部分单位,将其违法行为及被处罚情况向社会公示。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 D 类单位实施以下的监管及服务措施: -11-
(一)责令进行整改,检查其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零距离”日常巡查。
(三)定期或不定期对该单位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培训,引导其树立自律意识,督促其合法经营;
(四)根据违法违章性质及情节,不定期选择部分单位,将其违法行为及被行政处罚情况向社会公示。
(六)建议降低一级广告经营资质。第六章 培训考试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市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记分累计200分以上的,旗(区)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记分累计150分以上的,对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新闻媒体广告审查员进行培训考试,考试的内容是《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在鄂尔多斯市工商局红盾外网向社会公布每季度对全市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广告违法率和记分情况的通报。对需要参加考试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广告审查人员应当提前通知考试的时间、地点和内容。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应当主动查询自己的记分情况,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培训、考试。第二十二条 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方可恢复经营广告业务或从事广告审查员工作;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补考 -12-两次以上仍不合格的,建议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更换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广告审查员,重新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否则一年之内不得从事广告经营业务。第二十三条 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对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被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诉讼期间接受考试的时限可以顺延。第七章 奖励办法与措施第二十四条 获得国家级各类表彰或参加国家级各类评比获奖,每次减30分。第二十五条 获得省级各类表彰或参加省级各类评比获奖,每次减15分。第二十六条 获得地市级各类表彰或参加地市级各类评比获奖,每次减10分。第二十七条 全年发布公益广告量占商业广告量 3%以上的(不包括3%),减10分。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