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广告业前沿问题法律策略与案例》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物流前沿问题案例分析”。
广告业前沿问题法律策略与案例
我国广告业起步较晚,但发展步伐日益加快,随之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给广告监管带来了诸多困难,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对广告从业人员、监管部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广告产业已经形成一定的利益链条,与其他产业环环相扣,因此也会不能避免的出现同其他行业一样的因为对利益的盲目追求而产生的一系列违反法律法规、道德规章的行为。作为消费者,在越来越多眼花缭乱的广告中已经很难直接看出产品或服务的质量高低而导致在选择时往往有些晕头转向。因此,对广告产业的良好监管,不仅有利于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是对广大消费者群体的负责行为,对他们选择产品和服务扫清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
在《广告业前沿问题法律策略与案例》这本书中,作者李德成对广告行业中的诸多前沿问题都做了一定的研究。书中对广告经营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其中对不正当竞争广告类案件的分析触及到了比较关注的比较广告;对著作权和专利权广告案件的分析,以具体的实例,对广告知识产权和专利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评析和探讨。而细看书中一些广告违法案例中所触及到的法律法规,不仅仅是《广告法》中的条款,还涉及到其他相关的法律条例。比较相关的大致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条例》等等法律。所以可见,我国法律对广告的监管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体系,甚至有些问题是用现有的法律条款无法完全适用的,还需要适当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不正当竞争类广告案件
作者在分析此类广告案件中着重强调了广告中信息的客观性、全面性和真实性。以超微公司与聚能公司“假说和暗示引发误解”为例,聚能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对两家公司的钙产品
进行了原料来源、吸收过程、吸收率、净利用率、安全性方面的比较。因其相应的数字来源有部分是来源于动物实验而非人体试验,所以数据缺乏真实性,相应的分子补钙假说也未得到科学界的论证·,写明对方产品钙产品含重金属而对自身产品避而不谈使其在比较上缺乏全面性。虽然在产品比较过程中并没有指名道姓是对方公司,但是当时只有这家公司生产该种钙产品,因此等于变相通过不科学的产品比较贬低了对方的产品以及名誉,这些都是其最后败诉的主要原因。
在我国繁多的广告中,比较广告一直是一个很敏感的话题,相对于国外的环境来说,我国比较广告的生存空间并不大,即使没有指名道姓,但是经过或主动或被动的比较,稍有不慎便会被冠上不正当竞争的罪名。虽然在我国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条文中没有禁止比较广告的出现,也就是说是允许的,但是必须做到比较信息的客观、全面和真实。在这里我稍有疑惑,既然是比较广告,必然会出现被比较一方,可能是明确的某一家竞争对手的产品,也可能是模糊宽泛的,同时必然会出现被比较的方面,不论是产品性能还是服务质量。作为主动进行比较的一方,自然希望自己的产品比对方的具有优势和卖点,所以会避开自身相对欠缺的方面进行比较,强调自身的优势,这就有悖于合法的比较广告的要求。怎么能让主观的比较行为具有客观性?而将这种客观性体现到真实性和全面性上呢?我想这可能就是我国比较广告中比较难以解决的问题。
另一方面,每个人对于客观、真实的尺度并非完全相同,尤其是在放在广告这种具有利益冲突的比较中。比较一方会觉得自身的比较行为并不存在过错或者造成的伤害极小,而被比较方会觉得对自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极大,这就需要第三方介入进行界定与裁决。作为界定与裁决时的依据,各项法律法规在客观性、真实性、全面性上只是做了笼统的说明,广告活动涉及的行业多范围广,产生的问题细而多,因此在制定各项法律条款之后,能否再进行更多的完善工作,在笼统的规定之外,有更详尽的法律文件就规定进行细致的说明,哪些方面的比较不可进行,比较时应注意哪些具体事项等等。
同时,参与到广告活动的各方,都要注意自己的广告行为是否造成了对他人权利的侵害,不仅仅是不正当竞争。而广告代理公司、监管部门要在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中加强对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和发布后的跟踪反馈。
而书中涉及的其他违法案件比如广告模仿、不当宣传、照片抄袭等这类纠纷,多源于一些看上去微不足道的小事,甚至一些涉及巨额赔偿的案件也是如此。但是只要稍加分析就不难发现,只要事前稍加注意,这些纠纷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而且成本也并不见得要增加太多。有时只是在管理上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而已。
二.著作权类广告案件
在广告中经常会牵涉到著作权的问题,在《著作权法》中,对作品有了详细的规定:文字艺术、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放大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作品。这些作品的大多数恰好构成了广告的一些创作素材,例如视频广告的音乐和画面、平面广告的摄影作品和图片、广告的广告语等等。这几点就算对法律条文并不是很明晰,也是能够大体上把握的。
书中就广告中的背景音乐、画面、肖像、广告语会涉及法律侵权案件进行了分析,还涉及未发布广告、公益广告、合作作品的授权问题,应当说比较全面。但是在P100页开始的案例“正确行使著作权合同中的撤销权”中,原告北京某试听传媒公司在与哈尔滨有线电视台签订了某节目的播放权转让协议之后,又将该节目播放权卖给与哈尔滨有线电视台覆盖范围重复的被告北京某广告公司。该广告公司发现原告的重复转让行为之后拒付购买费用,于是被告上法庭。法院最后判决被告败诉,判决理由是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行使自己的撤销合同的权利而又没有支付合同中规定的购买费用。我的疑问是,是原告“一女二嫁”的欺诈行为在先,那这份合同是否有效?书中就这一问题也作了法律方面的解释: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撤销权,该合同也不属于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涉案合同为有效合同。虽然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可是于情于理,我觉得还是很难信服这样的判决。这份合同没有损害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可是却损害了原本该是原告的被告的利益,以原告欺诈行为为前提下签订的合同不应当生效。我是从非法律专业的角度做出自己的判断,可能有点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的意思吧。
很巧的是,今天恰逢世界知识产权日,腾讯QQ的登陆界面“天才”“创新家”等字眼受到了许多网友的嘲讽,腾讯这几年推出的各种应用、产品都有抄袭网易、人人、开心网等嫌疑。网友们的这一嘲讽一方面反映了公众对知识产权还是有一定的关注度的,但是,即使明知其中的抄袭嫌疑,其他运营商也无法进行诉讼,网友们还是离不开腾讯的各种产品。这同我国的山寨市场不无相似,拿走别人核心的东西,再重新换个包装换个界面,就能吆喝上市了,甚至做得比原先的产品还要好。现如今山寨大行其道,虽然不合法,但是似乎已经成为了一种合法的现象被人们容忍生存了下来,很少有人会把山寨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即使是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案件也是层出不清根本来不及处理。在经济至上的今天,即时管理了,但是一定还是“春风吹又生“的。这也说明在我们头脑里,法律这根线还没有时时刻刻紧绷,监管力度还是在很多方面有所欠缺的。
“与其山寨百分之一的灵感,不如复制百分之百的汗水”,网易在今天的声明是对广告行业类似著作权侵权类案件的一个很好的警醒和总结。
三.广告业其他前沿问题
书中还谈到户外广告、互联网广告、烟草广告中的法律问题以及对自身商业机密的保护问题,有些问题是可以通过广告行业对资源的整合、人才的利用、制度的完善来加以改善的,但是还是需要一定的法律制度来加以严格的规范。如互联网广告中的虚假广告大肆横行,作
者强调应该加强行业自律:发布者的自身道德素质、网站的审查等,但是现在在利益的驱使下,网络广告的发布者往往与网站经营者达成了一定的利益条件,已经不是单纯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了,因此要求行业的自律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过于理想化,还是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对现在还不成熟的市场进行规范。
四.总结
广告是传播学中一门特殊的学科,它不仅仅承载着传播信息的作用,还牵涉着利益、商品、消费者、商家等等各个方面,而往往在利益面前,很多人都会盲目追求利益而忽视产品服务真正应当具备的品质,因此广告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但广告的管理并不是仅是通过一部广告法就能够规范。当下,中国的广告行业像一列高速行驶的火车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铁轨上疾驰,但是还是需要作为火车头的法律法规的牵引,火车再想跑的快,落后的法律法规跟不上要求,还在老牛拖慢车,这既不利于中国广告的发展,也不利于中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这就需要广告业人士和法律界人士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