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评一场印刷品广告引发的官司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印刷品广告违规案例”。
一场印刷品广告引发的官司
【节目导视:(穿插关键现场声和同期声。)一对安分守己的普通农民夫妇,因为印刷品广告一夜之间在当地出了名,他们的平静生活也从此被打破。而接踵而来的是亲戚朋友和寨邻们的指责和说三道四,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变故,他们感到憋屈、苦恼、气愤,到底该怎么办?敬请收看本期盘州法苑——《一场印刷品广告引发的官司》(出标题)】
主持人:聚焦法制热点,探求法律精神,观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盘州法苑。姓名权、肖像权是我们的基本人权,在人们眼中,这类纠纷案件大多发生在明星大腕身上,和普通老百姓沾不上边。但是让我们感到新奇的是,前不久,这类案件却在盘县边远村寨的普通农民身上发生了。
解说:今年1月7日,盘县人民法院水塘法庭受理了一起从来没遇到过的案件,是关于板桥镇一对农民夫妇姓名权、肖像权纠纷的案子,这在盘县可是第一例,着实让承办法官感到有些意外。【同期声:县法院水塘法庭法官 秦中良 我认为本案的典型在于,随着我国法律知识的普及 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案例的出现,折射出新形势下农村转型时期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同时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这对我们基层法官的办案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他就是这起案件的原告王光明,一提到打这个官司的初衷,他心理很不痛快。
【原告 王光明 他就贴成广告的形式 看到比较气愤,在我们寨子里头,亲戚啊朋友啊这确实也是指指点点,干部都跟我说 公司给你多少钱 你不能误导亲戚朋友,二一个亲戚老表就讲 你现在是名人了,已经是老板了,你说我怎么承受得了 我怎么承受不了 就提起诉讼了。】
为审理好这起案件,水塘法庭的法官们进行了细致的走访调查取证,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并把开庭时间定在2月3日。当天下午,原被告双方都准时参加了诉讼,我们也对这起案件进行了跟踪拍摄。开庭前,被告方要求在电视节目中隐去其公司名称,得到了法官的许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本期节目中的被告方均用某公司代替,敬请观众朋友理解和支持。
【出《庭审直击》子标题.】
【现场声:全体起立 请审判人员入庭 请坐下 原告王光明 蒋泽晒与被告某公司姓名权 肖像权纠纷一案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解说: 原告王光明、蒋泽晒是板桥镇梅子冲村四组农民,二人系夫妻关系,二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含劼、被告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雷端英参加诉讼,双方均无证人出庭作证。本案由审判员秦中良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莫朝娜担任法庭记录。
在宣布了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双方对审判人员无异议后,法官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是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达不成协议,法官宣布进行法庭调查。
【现场声 下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首先由原告方宣读诉状
原告:诉讼请求:一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自行印制的饲料广告宣传中停止使用原告王光明姓名 蒋泽晒肖像的侵权行为,二,请求依法判处被告在六盘水日报上向二原告赔礼道歉 并保持相关道歉内容90日 三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二原告财产性损失人民币2万元 四 请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赔偿金额人民币2万元,五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解说:二原告起诉称,二原告家里曾经使用过被告生产的猪饲料,被要求照相,被告称,照片仅用于建立饲料使用客户档案资料。二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其同意,在其自行印制的饲料宣传印刷品广告中擅自使用原告的姓名和肖像进行广告宣传,张贴到板桥镇梅子冲村、赵官等交通要道上,同时将印刷品张贴到其宣传车上到处巡回宣传,宣传的内容并非二原告所述,系被告自行编造。二原告的亲戚朋友、左邻右舍看到广告及不实的宣传内容后,对二原告产生误解,并对二原告指指点点,给二原告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二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均置之不理,且不停止侵权,二原告认为被告未经二原告同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原告的姓名和肖像的行为,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肖像权和姓名权。
主持人: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财产性损失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以及诉讼费6千元,被告会同意吗?她又将作何辩解呢?
【现场声: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提出如下答辩意见第一,答辩人认为本案的涉案宣传资料虽然有答辩人的公司名称,但并非答辩人授权制作,或者是经本公司允许制作;第二,愿意向二原告赔礼道歉,并在合理的范围内给予补偿。】
解说:被告代理人认为,涉案效果图不是其公司制作,被告没有对原告的肖像权或姓名权进行诋毁或侮辱,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作为该宣传资料的受益人,愿意向二原告赔礼道歉并给以一定补偿,但对其他要求不认可。
【被告现场声:但对二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或财产性损失,答辩人认为超出了合理的范围,于法无据,答辩人不予认可】
【现场声: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被告是否对二原告的姓名和肖像进行侵害,双方对我归纳的焦点有没有异议?
解说:对此,双方均没有意见,随后进行举证质证,原告方出示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两份、照片复印件八张、结婚证复印件两张。被告对照片提出了异议,认为照片不能证明侵权事实,宣传资料张贴隐蔽,并未对二原告造成相应的损失和影响。原告还当庭提交了一份证据:代理合同及收据,但是被告方不同意质证。
接着,法官代为出示了几份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包括被告的营业执照和工商档案,以及到案发现场调取的照片等。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接下来法官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提问。
【现场声:下面询问被告方几个问题 这个效果图是不是你公司制作的? 不是我们公司制作的你说不是你公司制作的 你有什么证据来证实 没有 原告方
你们这个效果展示图是什么时候看到的 农历的5月20左右
你们看到这个效果展示图以后是否与公司交涉过
看到这个以后我就跟经销商讲,你们这个相片不能这样乱贴 要有一个说法,有一个经销商代表公司 他说我们这是正面宣传没给你造成什么
解说:据王光明介绍,他曾三次找过经销商交涉,但对方总是敷衍了事地推脱,这让王光明很是气愤。
【原告 王光明 之后又找他协商,说给两包饲料 就是说用他们的话来讲就是,你赢了官司输了钱,就是这个官司你也可能会赢,但是你赢了官司输了钱 那就问他那老百姓的人权还要不要 他说你好好想一下 第三次找他,也就给两包饲料。最后找他 他就说你爱怎么怎么 你就起诉公司就应诉,态度不太好,有点恶劣 有点财大气粗的感觉 】 审判长:你刚才说那个经销商是什么地方的?
就在赵官的小区里 就是贴广告的那里名字,叫赵永阶 这照片里面下面那个联系人
被告照片上这个联系人赵永阶是不是你们公司授权的经销商?
不属于我们授权的一个经销商,但是来进饲料 基本上属于我们公司的一个客户 看过这个效果图以后找你们公司协谈过 有没有这回事儿?我们公司没有委托正式代表与原告协商过,但是据我们公司了解,可能有某些人能跟他协商过
不是我们公司的人 谁找他协商的有可能是经销商,也可能是图片的制作人 这些我们还没有调查清楚 但是不是我们公司的人去找原告协商的你们使用原告的姓名和图片是否经二原告同意
首先被告先明确点,这图片并非被告实施,所以说不存在被告是否使用图片经原告同意,而且根据法庭中原告法庭出示的图片来看,二原告是自愿去举着公司的产品进行拍照的 公司是不是你单位的名称? 是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双方围绕我刚才归纳的焦点被告是否侵犯二原告的姓名和肖像权进行发言辩论 首先由原告方进行第一轮辩论
【现场声 原告 在本案中 被告未经原告书面同意 以印刷品的形式 将原告王光明的姓名和原告蒋泽晒的肖像 用于销售饲料宣传谋取利润 符合法律规定 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权营利的行为】
解说:在辩论中,原告认为,被告未经二原告同意就使用原告的名字和照片,侵犯了二原告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张贴二原告的照片及姓名,当地群众信以为真,对二原告进行指责,使原告受到精神伤害。原告强烈要求被告撤除广告,但被告依然继续二原告的照片和姓名,给原告在当地造成了不良影响。被告使用原告照片及姓名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主张的14000元并不高;在本案中被告持续使用原告的肖像到处宣传并且张贴在原告生活区及交通要道上,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此所主张的2万元精神损失赔偿费不算大。
【现场声 原告 因原告的侵权行为 造成了被告在周围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所以要求被告在六盘水日报上 刊登相关的照相内容 对消除影响 也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其次从以上几点来看 二原告请求两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并不过大】
【现场声 被告 虽然被告属于该图片的宣传内容的受益者 但并非是发布者 实施者 因此代理人认为原告主张涉案侵权行为 属被告所实施不成立】
解说: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照片虽然有被告的公司名称,被告是图片的受益者,但是被告不是发布者,被告认为二原告起诉的侵权不成立;被告愿意拆除相关的广告宣传,张贴的广告仅仅在一二个村,在一定的范围内,而且也只是一两张照片,被告愿意在适当的赔偿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偿;关于肖像权,被告未对原告造成相应的损失,原告提交的效果图只有一两张,也只是张贴在一两个村,宣传车宣传的时间也比较短,空间也比较狭窄,原告要求的赔偿超出了被告的赔偿范围。原告提交的代理合同及证据已经过了举证期限,并且提供的证据不是正式发票,因此不同意支付代理费。
在第二轮法庭辩论中,原告认为:【现场声 下面进行第二轮辩论 代理费虽不是正规发票
但事实上已经发生了 而且收据上写得很清楚 结案后换发票 中国《宪法》的规定 也明确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准则 因此不管受害人是农民还是明星 以及是名人 他的人格权 他的人格尊严 都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 并不能因为是农民 你使用了他的肖像 使用了他的姓名 你就不支付相应的对价 也不能因为农民对于这些相关的人格权法律知识的匮乏 而就任意来侵害 农民的人格权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被告方以第一轮辩论意见为准 其他的没有什么新的补充 就不再重复】
被告方则坚持第一轮的辩论意见。随后,双方进行了最后陈述。
【现场声 法庭辩论终结,下面进行最后陈述。原告方 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
被告方 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辩论终结后 仍然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原告方 同意 被告方 同意 那双方商量一下】
(淡出)
解说: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由被告某公司补偿原告损失人民币76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
主持人:在法官的耐心细致调解下,这起由印刷品广告引发的官司最终案结事了,双方握手言和、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虽然最后的结果与自己的诉求差距甚大,但王光明心里还是满意的。
【原告 王光明 法官办理这个案件,作为我一个百姓来讲 首先他们讲的,公司讲的一个百姓赢了官司输了钱 这一点,我觉得他们讲得不实在,法官的处理我非常满意,我非常满意 对调解结果,还可以。肯定是输了钱,但是老百姓的人权也要要。最重要的就是维护了人权。】
解说:这起案件反映出了盘县在向现代法制社会转型期,公民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不断增高,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为今后县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经验,也增强了本地产品生产销售商在使用广告时的法律意识。
【 同期声 原告代理人:作为一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这个案例当中应当是盘县出现的关于维护人格权具体权益的第一个案例,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来,老百姓在对法律知识的进一步掌握 同时,从我们执业的过程当中也可以了解到 老百姓其实对法律知识是非常渴求的,所以从这点来看还有待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相关的司法部门,给老百姓进一步的普及法律知识,才能够让老百姓真正的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 同期声 被告代理人:我的感受 就是一方面,对被侵权人原告这方面,在当地来说 他们的法制意识 法律的维权意识比较强,第二方面对于公司这方面来说,也提醒其他的公司在以后的这些产品广告宣传,尽量的规范,在使用别人的肖像或其他权利的时候,媒体的时候,能够尽量征得原告同意 跟他沟通之后再进行使用,而且在进行投放的时候,也希望他们公司内部有一个管理制度 应当由谁来批准,由谁来投 怎么来投放,尽量不要留下一些漏洞。】
主持人:王光明用法律维护自己人格权的这一做法值得我们学习,这一案件同时也提醒我们,在使用别人的肖像或其他人格权益的时候,要做好沟通协商,征得的同意后方可使用,避免引发类似的官司。好,观众朋友,本期节目就到这,我们下周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