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 投资 保密承诺函(推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基金保密承诺函”。
保密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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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在本公司与贵公司(在本函中的含义包括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统称为“中金公司”)沟通、交流的过程中,本公司可能或将会从中金公司处获得有关神州优车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及发行项目(“项目”)的相关信息、记录、文件和资料(“保密信息”)。本公司特此向贵公司承诺如下:
1、保密义务。本公司承诺:(1)本公司将对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除非获得中金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本公司不得向任何其他个人、法人、机构、组织或本公司无需知晓保密信息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披露保密信息的任何内容;(2)本公司仅将保密信息用于中金公司所事先同意的目的;(3)本公司理解并同意,根据一般的商业判断或惯例,在某些情况下,中金公司与本公司进行沟通、交流的行为本身也是一种保密信息,本公司也将对此予以严格保密;(4)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顾问及代理均应遵守本函的规定,如其违反本函之任何规定,由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本公司确认,保密信息中可能会或将会涉及对与项目相关的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本公司承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会以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买卖该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或者泄露该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或者从事任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等利用内幕信息谋取私利的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行为。本公司承诺,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所导致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本公司自行承担,与中金公司无关。若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中金公司遭受任何损失的,由本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非保密信息。本承诺函规定的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记录、文件或资料:(1)已经公开的信息,但不是因本公司的披露所造成;(2)由中金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可以公开的信息;(3)在中金公司向本公司披露保密信息以前,本公司从对中金公司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已获得的信息;(4)并非直接或间接利用中金公司提供的保密信息而由本公司独立开发的信息。
4、法律程序。如果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任何有关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本公司必须对保密信息做出披露时,本公司将立即书面通知中金公司,以使中金公司能采取保护措施。本公司披露该保密信息的范围仅限于法律规定或有关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范围。在披露上述保密信息时,本公司将尽力确保有关部门对被披露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5、返还保密信息。在中金公司发出书面要求后的3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1)立即向中金公司交回中金公司提供给本公司的属于保密信息的全部文件或其它资料以及所有本公司保留或控制的该文件及资料的复印件、电子文档和摘要,或者(2)销毁中金公司提供的属于任何保密信息的资料及其他构成保密信息的文件和资料,并不保留复印件和电子文档。在交回或销毁保密信息后,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向中金公司确认对该文件和资料的交回与销毁,并提供一份交回与销毁文件及资料的清单。
6、不可逾越规定。为了避免本公司逾越贵公司直接接触与项目相关的公司(“目标公司”),并与目标公司达成并购或入资行为,本公司同意在本函签署后两年内,本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与目标公司进行接触,必须联系时,应通过贵公司进行。
7、保密期限。本公司根据本函应当履行的对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以及限制本公司使用该保密信息的规定长期有效,直至相关保密信息非因本公司的原因而进入公开领域时止。
8、不放弃权利。本公司确认,中金公司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函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任何对该权利的单独或部分行使均不妨碍其他权利或继续行使其权利。
9、违约补救。本公司同意在下述情况下对中金公司做出补偿并保证中金公司免受由此造成的损害、损失、费用(包括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用及执行该补偿的费用)或责任:(1)本公司在中金公司同意的目的之外使用保密信息;(2)本公司未经许可而披露保密信息;或(3)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的其他规定。此外,如以资金补偿不足够补救由于违反本函规定给中金公司造成的损害,中金公司将有权采取法律所允许的其它补救措施。
10、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本函适用中国法律。任何由本函产生的或与本函有关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当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协商应立即开始进行。如果在该通知发出后九十(90)天内争议仍无法得到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按其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仲裁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1、其他。本公司理解并同意:
(1)对保密信息中包含的任一和全部的数据、资料、文件、参考、陈述、信息和分析,中金公司对其准确性、真实性或完整性未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陈述或保证;对因使用保密信息,或因保密信息或基于保密信息产生的数据的任何错误或遗漏产生的责任或与之相关的责任,中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2)保密信息专属于中金公司、目标公司或保密信息中说明的权利人,本公司对信息或资料的使用均不拥有任何专有利益、许可或授权;(3)中金公司、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并无义务披露任何特定信息、更新或者更正任何信息,或更正保密信息中不准确之处。
所有保密信息并不构成任何认购或购买证券的出售要约或邀请,或对提出收购要约的邀请。保密信息的任何部分也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承诺的基础,或因任何合同或承诺而依赖于保密信息的任何部分。本公司与目标公司就项目进行任何交易的投资决定,均须根据本公司与目标公司之间达成的正式交易文件等文件中包含的信息而做出。
本函经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后续将视项目进展需要,由本公司与目标公司进一步签署保密协议。
【承诺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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