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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承诺函
本单位现就提交的材料承诺如下:
本单位向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提供了本单位有关本次私募管理人登记备案或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等)。本单位保证:
(1)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2)本公司基金经理不存在违反“静默期”的规定;
(3)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4)《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目的使用。不得使用《法律意见书》用于产品推介等一切盈利活动,不得以此宣扬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不得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5)本公司不存在买卖私募管理人壳资源等违反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行为。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下无正文)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