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联络员管理制度_驻站联络员管理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03:28:2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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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企业的联系,切实为企业搞好服务,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四个统一”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企业联络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联络员是指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资格,受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委派办理企业工商事务,并负责企业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联系的企业工作人员。

第四条 企业联络员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企业任职,熟悉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

(三)有较高的文化素质、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协调能力;

(四)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

(五)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第五条 企业联络员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本企业所涉及的工商行政管理各项业务;

(二)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和宣传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知识;

(三)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四)及时反映企业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作风和态度进行监督和评议。第六条企业联络员应由企业对照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推荐1名人选,并填写《企业联络员登记表》,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备案。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做好企业联络员的资料管理工作,建立企业联络员信息档案。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适时召开企业联络员工作会议,并有计划地进行业务培训。

第九条企业联络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建议企业更换其资格:

(一)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

(二)有参与企业登记管理中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本企业有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对该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不宜再担任企业联络员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企业应保持企业联络员的相对稳定性。企业联络员因工作调动,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重新申报备案。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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