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与工程合同管理9_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03:27:5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章程规章制度】

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与工程合同管理9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合伙合同关系、工作隶属关系等,但只有在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进行授权后,这种 委托代理关系才真正建立。

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做出的授权行为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单方的意识表示,即可以发生授权的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委托。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但代理人辞去委托时,不能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与被代理人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存在时此种代理权产生的根据。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利而设定的代理方式。在我国,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和顺序与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基本相同。

制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没有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的情况下适用。当无人代理和法定代理人之间为代理而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和主管单位可依法指定。在指定代理中,被指定的人称为指定代理人,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能拒绝担任代理人。

2.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当然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但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4.代理关系的终止

由于代理的种类不同,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也不尽相同。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原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原因: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的消失。

三、财产所有权和债权制度

财产所有权和债权是两项基本的民事权利,也是大多数经济活动的基础和目的。

(一)财产所有权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的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所有人无需它们的积极协助就可实现其所有权,其权利可以对抗其他任何人。所有权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无权,其他无权,如抵押权、经营权等,只能享有所有权中的部分权能。

2.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是指财产的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是指对财产的实际掌握、控制。占有权是行使物的所有权的前提条件,

下载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与工程合同管理9word格式文档
下载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与工程合同管理9.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