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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必须领取“健康证明”和 “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测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旅店业、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实习生等)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
5、按时组织从业人员到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领取“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均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7、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有应检与应培训人员、已检与已培训人员和已领健康证、培训证人员名单;应有卫生监督部门通知的不合格人员名单及其去向登记。
8、公共场所内供管水人员、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