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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总则
1.1 为加强分公司食品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对食品的生产安全标准、规范以及置业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食品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就餐区等环节场所、设施、人员的安全管理。
1.3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按照“管业务、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本办法。
1.4 结合本单位食品经营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和不断完善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食品经营安全责任
2.1 分公司要对其经营的食品、餐饮的安全全面负责。食品经营范围一般有:食品加工、集中用餐、超市(便利店)、水果、茶饮等。
2.2 要依照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各类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业主负责,接受客户监督,承担相应责任。
2.3 必须指定一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配合做好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工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为:
2.3.1 负责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汇报有关情况;
2.3.2 定期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3.3 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及岗位安全责任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落实,提出考核意见;
2.3.4 定时检查食品原材料的准入和加工过程中食品安全状况并做好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应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2.3.5 负责对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2.3.6 负责对本单位食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严格把控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餐饮相关工作;
2.3.7 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2.3.8 所在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积极配合属地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
2.3.9 负责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2.4 分公司必须制定食品加工人员和食品生产卫生管理办法以及相应的考核标准,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食品卫生安全控制
3.1 分公司要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并设立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在关键环节所在区域,要配备相关的文件以落实控制措施,如配料(投料)表、岗位操作规程等。
3.2 食品卫生基本要求:
3.2.1 必须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3.2.2 必须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2.3 食品加工场所外废弃物放置地要与食品加工场所隔离防止污染、要防止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要防止虫害孳生;
3.2.4 必须配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管理人员,并制定有详细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3.2.5 食品加工、存放要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3.2.6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3.2.7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要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3.2.8 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3.2.9 工作人员必须保持好个人卫生,接触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根据食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的要求配备专用工作服,如衣、裤、鞋靴、帽和发网等,必要时还可配备口罩、围裙、套袖、手套等;
3.2.10 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3.2.11 所用水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2.12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对人体安全、无害; 3.2.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3.3 禁止加工销售下列食品或相关产品:
3.3.1 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加工的食品;
3.3.2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
3.3.3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或三无产品加工的食品; 3.3.4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3.3.5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3.3.6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3.3.7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3.3.8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禽蛋、水产、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3.3.9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3.3.10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3.11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3.3.12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3.3.13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
3.4 国家对食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要依法取得许可。3.5 符合良好的食品生产加工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4.1 分公司必须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并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2 安全管理办法要与生产规模、工艺技术水平和食品的种类特性相适应,要根据生产实际和实施经验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4.3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要由记录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记录内容应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4.4 要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办法。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4.5 分公司必须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程序,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5.1 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4.5.2 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4.5.3 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4.5.4 运输和交付控制。
4.6 分公司要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办法,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4.7 制定和建立以下管理办法,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办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培训、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服、食品采购、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贮存、粗加工切配、烹调加工、面点加工、凉菜加工、裱花加工、现榨饮料、食品留样、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用设备设施、餐厅食品卫生、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食用油采购及废弃油脂、废弃物存放和清除、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相关管理办法。
4.8 要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作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
4.9 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组织落实执行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加强食品检验、检测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10 对建立的文件管理办法要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安全管理
5.1 分公司要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考察,识别合格供应商,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从合格供应商处采购需要的食品。
5.2 必须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办法,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5.3 必须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5.4 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5.5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5.6 食品原料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原料应在指定区域与合格品分开放置并明显标记,并应及时进行退、换货等处理。
5.7 食品原料加工前宜进行感官检验,必要时要进行检验、检测;检验发现涉及食品安全项目指标异常的,不得使用;只应使用确定适用的食品原料。
5.8 禁止采购不合格食品,在加工过程中要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严禁加工或者使用。
5.9 贮存食品的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要安全、无害,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5.10 分公司要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5.11 散装食品贮存要盛装于容器内,要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12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要有明显的标识。
5.13 冷藏、冷冻柜(库)要明显区分标识,贮存要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5.14 分公司要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5.15 食品相关产品的贮藏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相关产品。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食品生产加工安全管理
6.1 分公司的食品中严禁添加化学制剂、药品。但可以添加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中允许添加的物质,严格按照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范围使用。
6.2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以及下列规定事项:
6.2.1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6.2.2 成分或者配料表;
6.2.3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6.2.4 保质期;
6.2.5 产品标准代号; 6.2.6 贮存条件;
6.2.7 生产许可证编号;
6.2.8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6.3 各类食品加工前要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等不合格情况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6.4 切配食品原料前要洗净,不同原料要分池清洗。植物性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6.5 食品原料的切配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切配好的半成品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分类存放,避免污染。
6.6 切配好的食品要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要及时使用或冷藏。
6.7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油炸食品时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
6.8 烹调后至食用前存放时间较长(超过2小时)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要在清洁操作区凉透后及时冷藏,并标注加工时间等。隔餐隔夜熟制品、外购熟食品必须在食用前充分加热煮透。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6.9 用于烹调加工用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各种工具、容器标识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加工后的直接入口食品要盛放在消毒后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6.10 面点加工用各种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必须分开使用,定位存放。未用完的点心馅料、半成品,要冷冻或冷藏,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
6.11 当餐未用完的面点,要妥善保存,糕点存放在专用柜内;水分含量较高的含奶、蛋的点心应当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贮存,生熟食品分开保存。
6.12 各类面点加工用具、设备如:面板、面案、容器、绞肉机、馒头机、豆浆机、和面机、面条机等,用后要及时清洗干净,定期消毒。各种用品如盖布、笼布、抹布等要洗净、晒干备用。
6.13 要固定专人进行凉菜制作加工,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凉菜间;凉菜间工作人员进入专间前要二次更衣、洗手消毒,工作时应戴口罩。
6.14 各种凉菜装盘后不可交叉重叠存放,传菜从食品输送窗口进行,禁止传菜人员直接进入凉菜间端菜。
6.15 凉菜和裱花加工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要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要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开启空调,使室内温度不超过25℃,并做好记录。
6.16 凉菜和裱花加工间的设备、工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消毒,操作过程中注意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
6.17 裱花加工应固定专人制作加工,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裱花间;裱花间工作人员进入专间前要二次更衣、洗手消毒,工作时要戴口罩。
6.18 裱浆和新鲜水果(经清洗消毒)要当天加工、当天使用。
6.19 凉菜和裱花加工间在加工结束后,做好设备、工具、容器的清洗消毒,清理室内卫生,打开紫外线灯30分钟进行空气消毒。
6.20 制售现榨饮料,要设置布局合理的现榨饮料专用操作场所,配备无毒、无害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现榨饮料专用设备、工用具,并由专人加工制作。
6.21 现榨饮料操作人员在操作前要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洗手并进行手部消毒;操作时要佩戴一次性口罩;操作中如接触其他不洁物品后要立即洗手消毒。
6.22 现榨饮料果蔬必须新鲜,无腐烂,无霉变,无虫蛀,无破损等。杂粮及其制品必须无霉变、无虫蛀、无腐败变质、无杂质等。现榨饮料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作原料。
6.23 现榨饮料应存放于加盖的容器中,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供应腐败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掺杂使假、隔顿隔夜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现榨饮料。
6.24 饮料现榨操作前,要检查设备、工用具的清洁状况,现榨饮料的设备、工用具在每餐次使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使用过程中更换榨汁品种时,接触食品的设备必须洗净、消毒。安全检查和追溯管理
7.1 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对餐饮服务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7.2 分公司要制订定期或不定期实施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自查、抽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
7.3 单位相关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员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应及时归档备查。
7.4 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
7.5 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属地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6 集体食堂、集体用餐、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必须对食品进行留样,以便于必要时检验。留样食品应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其它情况可根据需要由监管部门或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决定留样品种。
7.7 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7.8 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防止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
7.9 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专用冷藏箱内,并做好留样记录,包
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7.10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11 所有废弃油脂和泔水统一由餐饮部门负责管理。废弃油脂指定有资质的公司收运,并签订废弃油脂回收协议,做到日产日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废弃油脂交给其他人处理。从业服务人员安全管理
8.1 分公司要对本单位食品经营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上岗前应接受卫生培训。
8.2 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组织从业人员定期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须上墙公示。
8.3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如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必须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8.4 从业人员应遵守卫生管理办法要求,保持良好个人卫生,工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食品加工人员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等,操作人员手部
应保持清洁。
8.5 进入作业区域不应配戴饰物、手表,不应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不得携带或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
8.6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操作人员,工作前手部应进行清洗消毒,进入操作间应更换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
8.7 使用卫生间、接触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或从事与食品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再次从事接触食品、食品工器具、食品设备等与食品生产相关的活动前应洗手消毒。
8.8 非食品加工人员不得进入食品生产场所,特殊情况下进入时应遵守和食品加工人员同样的卫生要求。食品经营单位必须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及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建立培训档案。
8.9 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
8.10 当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更新时,要及时开展培训。
8.11 要定期审核和修订培训计划,评估培训效果,并进行常规检查,以确保培训计划的有效实施。食品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9.1 要按照食品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
9.2 必须配备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应易于维修和清洁。
9.3 要具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
9.4 要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
9.5 要配备足够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专用清洁设施,必要时应配备适宜的消毒设施。应采取措施避免清洁、消毒工器具带来的交叉污染。
9.6 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须符合国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对加工用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符合相应规定。间接冷却水、锅炉用水等食品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生产需要。
9.7 食品处理区要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9.8 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要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9.9 要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设施及计量器具。
9.10 要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要标识清晰。必要时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并依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
9.11 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设施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9.12 采购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时,要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营业执照复印件、消毒合格凭证;清洗消毒餐饮具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餐饮器具清洗、消毒安全管理
10.1 必须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设备,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10.2 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必须专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使用。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10.3 餐饮具做到当餐回收,当餐清洗消毒,不得隔顿、隔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并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10.4 餐饮具要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
水冲、药物泡、清水冲、保洁的顺序操作,并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10.5 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符合国标《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
10.6 消毒后的餐饮具及时放入保洁柜密闭保存备用。盛放消毒餐饮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标记,保洁柜要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10.7 要专人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及检查记录。11 餐厅卫生安全管理
11.1 必须保持餐厅环境整洁,纱窗、纱门、纱罩、门帘、风幕、灭蝇灯等设施工作正常;鼠、蝇、蟑螂、蚊子密度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要求。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设施工作正常。
11.2 必须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摆台上桌。做好台面调料、牙签、台布、餐巾、餐具等清洁卫生工作,及时更换破损的调料盒、台布、餐巾、餐饮具等。
11.3 供就餐人员自取的调料,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并做到及时更换,防止过期、霉变。
11.4 当发现或被就餐人员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要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要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
理,确保供餐安全。
11.5 备餐柜内不得放置与开餐无关的物品及个人用品。
11.6 就餐结束后及时做好备餐柜、台面、地面等的清扫整理工作。12 安全事故(事件)处置和责任追究 12.1 必须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置业公司有关要求,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预案。要对预案定期进行演练,要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2.2 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预案要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
12.3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部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及时向公司安委会报告,根据事态的严重性同时向属地食品药品、卫生防疫监督主管部门报告。
12.4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部门要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2.5 分公司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责任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等,将按照《分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办法》中第七章安全事故管理之规定执行。
12.6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部门及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
13.1 下列用语的含义
13.1.1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13.1.2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13.1.3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13.1.4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13.1.5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13.1.6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13.1.7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13.1.8 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13.1.9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13.1.10 食品安全事故(事件)。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
13.1 本办法由物业管理部负责解释。13.2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