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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人员考勤请假制度
为严明路政纪律,对路政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公正、公开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路政人员考勤实行专人负责制,路政大队设兼职考勤人员,对全体路政人员的出勤情况逐日进行考勤并如实记录,作为职工奖罚和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路政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旷工;
(三)判定迟到与否以规定上班时间或到达办公地点时间为准;
(四)对经常迟到、早退,经教育仍然不能改正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根据情节、态度和造成的影响,路政大队将对其作出待岗处理。待岗期间仍不能改正的,大队拿出处理意见,报处领导同意后,对其作出辞退处理;
(五)无故不参加路政会议、政治学习、业务训练等集体活动一次者,按旷工一天处理;
(六)凡需请事、病假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事假。路政人员因事需请假时,应写出请假条,说明请假理由,报领导批准后方可离队;
2、病假。路政人员因病需进行治疗或长期进行治疗的,须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病历证明,写出请假条,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休息;
3、请假一天以下,由大队长批准;一天以上由大队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4、假期满后应按照请假程序及时到大队销假;
5、婚、丧、产、公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考勤人员应严格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大队人员出勤情况如实进行记录,严禁徇私舞弊现象发生,对私自更改考勤记录等违反考勤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