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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计算机等设备管理制度
为提高劳动所计算机系统设备的使用效益,加快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向乡镇延伸,进一步做好我县下岗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农民工社会化服务管理和各项劳动保障工作,规范计算机系统等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各劳保所现有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摄(照)像机、放映机等办公设备每年进行一次统一登记,所有计算机网络设备和固定资产均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财产,劳保所只拥有使用权,不得挪作他用或变卖
2、计算机网络等设备和固定资产要爱护使用,要有专人管理,每台设备使用落实到人,并能熟练操作计算机系统设备,维修保养均由各乡镇劳保所负责,费用自理;
3、保持工作环境的清洁定期对计算机系统设备时行除尘保养。严禁非工作人员使用计算机系统设备,一旦造成损坏,追究劳动所所长的管理责任;
4、严禁在工作期间利用计算机玩游戏、打牌、炒股等,严禁在计算机上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不得擅自挪用或拆卸各种设备。扰乱正常网络工作程序的,一经发现,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按《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件》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5、各劳保所配置的设备要专项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变卖,一经发现,将采取以下处罚: 1)对挪用设备给予他用的,除在全局公开通报批评外,县人保局立即追回,并将从下拨经费中,按比例扣发劳保所所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考核经费;
2)对违犯法律,变卖计算机系统等设备套取现金的,一经查处,县人保局立即追回变卖设备的现金,建议司法部门追究劳保所所长法律责任,并通知县财政局暂停拨付劳保所经费,在全县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