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_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9 07:33:2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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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目的为规范曲靖市宣威宇恒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及时、准确的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和西南水泥《安全生产管理规程》,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应于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

3.管理机构及职责

安全环保处是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 3.1 贯彻落实和及时传达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安全管理文件;组织实施本公司安委会决议。

3.2 组织制定、评审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目标,并根据生产技术进步和公司持续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3.3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指导或实施对外包单位、职能部门、生产分厂进行生产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管理。

3.4 督促、指导各职能部门、生产分厂、外包单位处理日常生产经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协调并跟踪其整改措施的完成情况和验证完成效果。

3.5 负责编制年度安全生产指标和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实施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进行年度安全生产总结。

3.6 在本单位安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进行应急演练、应急演习。

3.7 组织、协调和参与调查、分析和处理安全责任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

3.8 组织开展国家、属地安监部门与上级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专项活动,推选、评比安全活动先进单位和个人。

3.9 编制员工安全培训计划,会同行政人事处及时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

3.10 按期组织安全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3.11 按属地安监部门与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填报安全生产管理月报并报相关部门。

3.12 向安委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其改进要求。

3.13 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事宜与外部相关单位的联络协调。

4、管理要求

4.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2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公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4.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4.4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公司、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5.生产安全事故划分 5.1按事故发生的领域划分:

5.1.1 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指在生产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生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事故(含设备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

5.1.2 道路交通事故:指本公司车辆因公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生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及厂区内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交通事故。

5.1.3 火灾事故: 指失去控制并对财产造成损害和人身造成伤害的燃烧事故。

5.2 按人受伤害的程度,生产安全事故分为轻伤、重伤、死亡三个等级:

5.2.1 轻伤事故:指只发生比较轻微的一般性伤害事故。轻伤一般为损失工作日1日以上105日一下的轻微丧失劳动能力的现象(最终以伤残等级鉴定为准)。轻伤大致分为两种情况:

5.2.1.1 对生命无危险,但能轻微损害健康的伤害现象。5.2.1.2对于生命无明显危险,但能造成部分损害健康的现象。5.2.2 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受伤后经较长时间医治后,仍然因伤致残、造成有后遗症的事故。即损失工作日105天以上无死亡的事故(最终以伤残等级鉴定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即劳动功能障碍鉴定为一级至六级的并符合下列情况的伤残人员:

5.2.2.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出工作岗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日常生活护理的。

5.2.2.2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需要一定生活护理的。

5.2.2.3 丧失一定劳动能力但尚能工作,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需减轻工作量或调换轻便工作,仍然需要部分生活护理的。

5.2.3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一人以上事故。5.3 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共四个等级(其中“一般事故”再细分为四个等级)。

5.3.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3.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3.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3.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3.5从企业管理角度再将一般事故细分为以下四级; 5.3.5.1 一般事故一级,是指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人以上轻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3.5.2 一般事故二级,是指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轻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3.5.3 一般事故三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3.5.4 一般事故四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30万元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3.6 中伤和轻伤的判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5.3.7 本条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死亡事故含受伤后在医院救治时死亡的事故。

6.事故报告

6.1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工段领导,工段领导向处室、分厂领导报告,处室、分厂领导向企业安全环保处、生产副总、总经理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安全环保处报告或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6.2 事故报告时间:

6.2.1 发生一般事故四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逐级报告安全环保处备案。

6.2.2 发生一般事故三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由公司安全环保处向云南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安委办报告备案。

6.2.3 发生一般事故二级及以上,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由公司安全环保处向云南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安委办报告,同时向宣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6.2.3对本公司外包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公司按本制度报告。

6.2.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6.2.4.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6.2.4.2事故经过; 6.2.4.3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6.2.4.4已经采取的措施;

6.2.4.5 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批准人、报告时间和联系电话。6.2.4.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2.5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7、事故救援

7.1 公司建立各类事故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后立即启动相应事故救援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治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2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7.2.1 发生一般事故二级及以上事故,并可能造成衍生事故时,公司总经理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主要领导外出时,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回处理事故。

7.2.2 发生一般事故三级及以下,公司总经理或者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7.3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7.4因抢救人员财产和防止事故扩大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摄像拍照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8事故调查

8.1 一般事故二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由云南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安委办牵头,本公司配合成立调查组,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其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8.2 一般事故三级由云南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安委办组织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一般事故四级由本公司自行组织调查组,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云南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安委办备案。

8.3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8.3.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8.3.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83.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8.3.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8.3.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8.2 事故调查组及时向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调查组的工作。

8.3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8.4事故调查报告内容要真实全面,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8.4.1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事故救援情况; 8.4.2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8.4.3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8.4.4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8.4.5事故教训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8.4.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8.4.7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批准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8.5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8.6一般事故二级及以上的事故地方政府组织调查的,由其调查组按相关程序出具调查报告。地方政府不组织调查的,由云南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出具调查报告,并按程序逐级上报。事故处理

9.1 事故发生后,公司应深入查找管理方面的问题,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9.2 事故发生后,公司应按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治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9.3所有事故结案后,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并分级保存,事故档案应至少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

10事故统计与分析

10.1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定期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

事故事件统计采用图表形式表示,计算指标包括:工伤事故率;百万工时伤害率;未遂率。计算方法如下:

工伤事故率=计算周期内工伤事故人次÷计算周期内员工总人数平均数×1000‰;

百万工时伤害率=计算周期内轻伤以上总人数÷计算周期内总工时×1000000;

未遂率=计算周期内未遂事故总数÷计算周期内工伤事故总数×100% 10.2事故事件统计和分析结果要形成文字书面文件。10.3安全环保处年底要对全年发生的全部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与上年的统计与分析结果进行对比。

10.4每次统计和分析完成,安全环保处要将结果存档,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领导汇报,并以安全快报的形式公布结果。

11事故回顾学习

11.1定期对本单位和其他单位已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回顾,可以降低事故事件发生的频率,是预防事故事件发生的有效方法。为了使事故事件的回顾形成制度化,特做出如下规定。

11.2各处室、分厂至少没半年一次组织员工以工段为单位对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回顾和讨论。回顾和讨论以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制定的防范措施为主。本单位没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可以学习其他单位是事故案例。11.3事故事件回顾由各处室、分厂厂长或工段工段长牵头,如有需要由公司专职安全员协助,参加员工要认真学习了解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预防同类事故事件的重复发生,对预防措施积极发表意见,鼓励员工提出新的防范措施进行完善。由牵头人做好事故事件回顾记录,回顾结束后将回顾记录上交安全环保处保存。

11.4安全环保处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事故事件讲座,利用事故事件讲座组织员工对当期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学习和讨论。

11.5员工根据本工种近期的实际情况可以提出对已发生事故事件回顾和讨论的要求,各生产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进行事故事件回顾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时间。

12相关记录 10.1事故报告 10.2事故登记记录 10.3事故调查报告

10.4事故、事件统计分析报告 10.4事故档案 10.5事故学习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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