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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药品安全事故的;
2.发生药品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发生药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4.阻碍药品安全事故调查的;
5.对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和重大药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
6.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县人民政府、县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违反行政纪律的同时,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