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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是个文化底蕴深厚、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不仅盛产世界级的著名哲学家、音乐家,而且在严格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方面也有许多行之有效的方法,形成了一个以法制为手段的、多层次的、内在的有效监督机制。
德圃权力监督的体系及途径
德国权力监督体系以分权制衡为理论依据,一方面设置了权力拥有者与权力行使者相分离的体制,另一方面构造起各种权力之间相互制约与平衡机制。德国没有建立专门统一的行政监察机关,其权力监督职能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
1.联邦议院的监督职能。德国联邦议院通过行使其监督职能,对政府官员、行政机构进行制衡和监督来防止权力被滥用,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议会可以就各种行政工作向主管部门提出质询;议会设有信访委员会,公民可通过邮件、书信等方式到信访委员会投诉;如果有1/4的议员要求对联邦政府在行政管理中产生的问题进行调查,联邦议院有权利和义务成立一个调查委员会,可以利用刑事诉讼的规定,传唤证人,通过公开和秘密的途径搜集必要的证据,调查委员会一直是监督政府工作的一个“锐利的武器”。
2.政府内部的监督。德国政府内部监督主要包括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所谓层级监督指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包括政府各部门行政领导对其下属机构和公务人员的监督。层级监督权的行使主要表现为:上级以通报形式作出的规定和指令;对下级行为、行动的批准、异议或矫正、撤销;对下级行为的核查、核准;以及对下级行为的替代等:政府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指合同监督、财务监督、税务监督以及反腐败联系人的监督等,行政机构内部设有专门监督机构,对采购、合同发放、合同履行进行全程监督;财务监督履行对各级政府执行国家财政预算的监督职责;税务部门在对企业稽查过程巾发现非正常资金流,可能涉嫌官员腐败,有义务进行举报;而各机构设立的反腐败联系人,主要对部门内部腐败行为实施监督,负责举报和接受咨询。
3.行政管理中的审计监督。审计机构是德国行政监督的一个重要力量:德国审计机构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之外,是介于议会和政府之间的独立机构,审计工作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不服从任何上级指令,不受任何诉讼程序的限制,可以随时进行审计。德国审计机构分三级,联邦、州和县乡均设有审计局,他们各自对法律负责,没有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4.行政法院的监督。德国的行政法院主要通过处理行政诉讼来履行行政监察职能。全国设有大约60个行政法院,分联邦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地方行政法院等。行政法院管辖范围较广,凡涉及国家机关之间或公民对国家机关、官员执行公务而产生的行政案件,均由行政法院负责审理,甚至包括行政机关内部行政管理行为的诉讼。
5.舆论监督。德国的舆论监督力量非常大,被称为“第四种权力”。如前德国总理科尔受贿事件、科隆前市长腐败事件、北威州社会民主党负责人卷人科隆建造垃圾处理中心腐败案件,都是报社记者经过深入挖掘报道的结果。德国新闻自由的权力是由宪法赋予的,原则上德国政府不能干预新闻媒体的活动,因此报刊,电台、电视台报道政府、政党内部的情况,只要内容属实,不泄露国家机密,即属合法,消息来源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对消息来源进行调查。
6.非政府组织的监督。一些非政府组织机构在监督政府权力的行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国际透明组织德国分会1995年成立,在柏林和慕尼黑设有小组,主要任务是防止德国对外经贸活动中出现腐败问题。例如,让通过行贿得到的合同不受保险公司的保护;让德国议会通过法律,使公司行贿的钱不可打进成本,等等。目前,国际透明组织德国分会已成为德国反腐败的一支重要力量。
7.公民的监督。德国政府非常注重普通公民的监督。任何公民都可以依据法律,对政府部门的决定提出批评,甚至诉讼.促使其改正错误作法。德国的公民监督能够落到实处,如莱比锡市立法规定,公民如发现某政府官员支出大于收入就可以举报,而反贪官员要据此进行调查。公民可以直接到议会对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进行质询。德国政府要求所有公务员的行为要公开,每个公务员都要做好随时接受监督和调查的准备,这也极大地方便了普通公民的监督。
德国行政监督的特点
1.监督系统多样化。德国的行政监督体系由多元主体构成,可划分为内部与外部的监督、司法性与非司法性监督、纵向与横向监督、国家监督与民间监督等若干个层次。多层次的监督,适应了现代社会国家行政机关权力和职能扩张所带来的行政行为复杂性的特点,有利于满足行政目对人不同层次的多方面诉求。2.监督机构相对独立。德国的行政监督机构,或组织上实现了与被监督者的彻底分离,成为异体监督,如议会、行政法院、审计机构等,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或虽是同体监督,但确保了监督机构具有较高的地位,使之相对独立地行使职权。行政监督机构的这一特点,有利于其在监督工作中摆脱和抵制外界干扰,保障监督的客观公正性。
3.监督范围广泛。德国的监督对象广泛,它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机关、地方权力机关、学校等国家公共事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行政监督的内容也几乎涵盖了政府行政活动的全部领域和范围。其中既有决策监督,又有执法监督;既有合法性监督.又有效能监督;既有勤政监督,又有廉政监督。
4.监督的法制化程度高。德国具有浓厚的法制氛围,公民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监督机构依法监督,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法律精神,不同职能的部门单位之间是一种法律关系,各自独立,相互制约。制度设计很具体,可操作性强,比如,为加强对权力的分解和约束,采取“多眼睛监督”制度。重大项目、较大的支出等都必须坚持两个人以上共同进行,许多工作是需要多个部门合作才能完成的。法律规定清晰简单,比如《联邦政府官员法》强调,所有公职人员包括家属都不得接受来自任何方面、任何形式的馈赠和捐献,从总统、总理到普通公职人员毫不例外。
5.注重过程监督。德国的行政监督不仅指向行政行为的结果,而且贯穿于行政行为的过程,不仅是一种事后追惩性的监督,而是进一步前移了监督关口。比如北威州政府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决策的理由要进行论证,决策的过程要进行备案,要求注明时间、地点、有无上级施加影响、是否代表本人意愿等信息。公务员执行公务之后都要进行报告、签字,并且长期保存,以备案发后作为证据使用,方便责任追究。
几点启示
1.规范公共权力的配置是权力监督的基础。西方国家加强监督的思路是通过权力划分及其相互制约来达到有效监督的。权力的配置在每个国家都具有核心的地位,如果配置不当就会导致权力的过分集中,得不到有效监督。邓小平就曾用”三个集中”指出我国权力结构配置的弊端。因此,合理地配置权力,是强化监督的有效途径。一是应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要加大政府机构改革的力度,政府应突出强化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项基本职能。二是政府部门职责法制化。根据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用法律法规来理顺政府各部门职责关系,解决职责交叉、权贵脱节等问题,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下放管理权限,提高政府公信力。二是应依法规范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对各级政府部门的公务人员,其个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则规定要细化,清晰地划定权限范围,减少自由裁量权。
2.坚持公开透明是权力监督的重要于段。这些年来,我国在政务公开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推进廉洁政府、法制政府、效能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们还应继续加大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全面实施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校务公开、村务公开等“阳光工程”,保证决策过程、运行过程和运行结果都公开、透明,不断扩大和保证人民群众对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树立法的权威是权力监督的必要保证。我国制定出台的制度在理论上、技术上和数量远远超过德国,有些法规制度与德国同类规定相比内容更细、更为严厉,但是成效差别较大,究其原因,我国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还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规制度的权威性、操作性存在欠缺;二是制度的执行存在问题。因此,一方面必须提高权力监督法规制度的质量,将监督法制建设纳入整个国家的立法体系,增强其权威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需要加大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度。要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制度执行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进行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制度的可行性和对工作的规范、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