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巴河县联社约见谈话制度_县财政局廉政谈话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9 06:51:0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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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巴河县联社约见谈话制度

为加强基层信用社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联社制定了《监管人员与基层信用社(负责人、信贷员)人员约见谈话制度》,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约见谈话是哈巴河县农村信用联社为加强对辖内基层信用社员工及负责人的联系沟通、考核监督,以及询问、提醒、告诫、勉励等而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二条

管理人员与约见人员谈话应当做到坚持原则,态度和蔼。

第三条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联社根据工作需要及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日常监管、举报、反映和监管部门掌握的情况,约见基层信用社(负责人、信贷员)人员对下列内容进行谈话:

(一)金融政策、法律、法规掌握执行情况;

(二)内控制度建设和完善情况;

(三)经营管理及重大业务风险防范情况;

(四)业务异常变化情况及对策;

(五)对上级联社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六)金融违法违规问题;

(七)群众及有关部门转来的投诉,需要查明情况的;

(八)领导要求约见的;

(九)其它需要了解有关情况的。

第四条

管理人员在约见谈话前书面或电话通知被约见人,被约见人员必须按监管人员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到位,特殊情况下不能到位的,应提前书面说明情况。

第五条

约见基层信用社(负责人、信贷员)人员谈话,可由理事长、主任、监事长、分管主任或有关部门经理召集,两人以上参加。

(一)约见基层信用社负责人,原则上由理事长、主任、监事长、分管主任召集,有关部门经理参加;

(二)约见基层信用社员工(信贷员)可由理事长、主任、监事长、分管主任召集,有关部门经理召集。

第六条

谈话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谈话主持人确认被约见人的身份,宣布谈话制度、谈话目的,告知被约见人应当真实、完整地向管理人员说明有关情况,并对所说明的情况和作出的保证承担责任。

(二)被约见人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解释,并提供相应说明材料;

(三)监管人员提问;

(四)管理人员应针对基层信用社(负责人、信贷员)人员不规范行为,宣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谈话主持人宣布谈话结束。谈话笔录应交谈话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六)管理备忘录存入档案,作为后续监管、处罚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基层信用社(负责人、信贷员)人员承诺对谈话的内容负责,保证其真实性。对于故意隐瞒重大情况、弄虚作假的,一经查证属实,哈巴河县农村信用联社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基层信用社(负责人、信贷员)人员对管理人员约见谈话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必须认真落实。监管人员也可在约见谈话的基础上,对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和现场检查,并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作出进一步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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