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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腾辉水泥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本公司的生产、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司生产、工作秩序,促进公司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区域内的生产、生活环境保护管理与污染防治。
第三条 制定本公司生产与经济发展年(季)度计划或远景规划,应当本着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将环保工作一并合理安排,同步实施。
第四条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与“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等基本方针与政策,积极整治老污染,严格控制新污染。
第五条 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以提高资源利用率,节能、节水,“三废”综合利用、循环使用,预防工业污染为重点,实施生产全过程控制污染,努力避免或降低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量,减轻或消除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六条 长期坚持对职工进行环保科技知识与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员环保意识和业务技术能力,增强法制观念,培养从我做起,人人动手,自觉保护环境的参与意识和行为习惯。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公司对环保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归口实施的管理机制。
公司总经理对环保负总责。
分管安区环保的副总经理对环保负直接管理责任。各部门对各自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保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第八条 公司设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协调处理重大环保事务的组织机构,环保主管部门设立在安全环保部,配备专职环保人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成立Housekeeping管理委员会,并组织实施以及跟进Housekeeping管理工作,各部门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配备专(兼)职人员从事环保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对各部门环保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或指导,总结和推广环保工作经验及科技成果。
(二)制定环保管理规章制度,拟定环保工作计划、规划或实施方案,参与内部经济发展规划与新、扩、改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可研与设计方案审定以及竣工验收,并按环保“三同时”的原则实施监督管理。
(三)办理环境及其污染源监测、监控,排污申报、变更,环境统计等日常业务,掌握污染物排放动态,为环境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四)指导、监督各部门做好废气、废水、废渣达标排放,综合利用,无害化、规范化地组织生产作业场所的尘、毒、噪声、恶臭、辐射源等污染源的规划管理。
(五)调查处理污染事故,协调环境纠纷。
(六)处理环境绿化、水土保持及环保法律、法规涉及的相关业务。
(七)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或指导,总结和推广环保工作经验及科技成果。
(八)制定环保管理规章制度,拟定环保工作计划、规划或实施方案,参与内部经济发展规划与新、扩、改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可研与设计方案审定以及竣工验收,并按环保“三同时”的原则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部门必须将环保工作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等日常工作实施统一的管理,其执行情况作为责任目标管理与年终业绩考核的主要指标之一。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结合生产实际,建立健全环保工作岗位责任制、环保设施操作规程与维护保养、现场环境管理等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实行公司每季/每月,车间每周,班组每天,岗位每班一次的环保工作检查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环保设备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经费保障措施。维持环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的所需经费列入生产费用进行管理与考核。
污染物防治
第十四条 凡向环境排放生产或生活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振动辐射等污染物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工业生产项目必须采取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防治或规范化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 禁止在生活区及人员集聚的其他区域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鞋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因建筑施工需要熔化沥青的,应采取防治或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第十六条 各生产部门必须采取措施,确保防治污染的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闲置或拆除。确有必要闲置或拆除的,必须征得安全环保部的同意。
第十七条 工业生产必须切实加强生产全过程的污染物控制。防治污染物的设施必须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其技术性能符合达标排放要求;一旦发生故障,必须立即组织维护或抢修。生产设备、设施一旦出现物料跑、冒、滴、漏、泄现象,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防止造成环境危害。
第十八条 从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与维护管理的岗位工,必须认真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一)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程从事设备、设施的运行与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坚守工作岗位。如发现环保设备故障或不正常运行需及时报告安全环保部门并处理运行故障。本人无法处理的,必须立即报告当班值班经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三)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如实填写当班环保设备运行记录。第十九条 凡向环境排放生产、生活垃圾及其它废弃物的部门或当事责任人,应当采取分类收存、定点投放等规范化处置措施。从事环境卫生与垃圾清运的行政部及其从业人员,应予以分类收集后运送到指定场所集中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有条件的应首先采取废品收集利用措施,以尽可能减轻环境压力。
第二十条 严禁在公司内从事营业性的餐饮服务或娱乐活动。第二十一条 矿山部应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土地复耕或矿山植被恢复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章 污染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务必认真做好各运行设备与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行状况的监督巡查、维修保养等现场管理,防止设备带病运行而酿成污染事故。
第二十三条 凡发生或可能发生污染事故时,生产部门必须立即采取尽可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抢修应急措施;当周围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污染、群众正常生活受到危害时,应立即停止生产或终止事故排放并及时逐级上报。故障未排除不得恢复生产。
第二十四条 发生污染事故由安全环保部牵头组织调查处理。事故部门务必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资料,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第四章 管理评审与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安全环保部按照本公司“日考日清业绩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回督查,每季度对相关部门的环保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事项按“考核办法”实施处置。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具备下列条件的部门或个人,公司按照单项工作先进集体或个人的表彰办法进行表彰奖励。
(一)积极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员环保意识与法制观念,改善环境管理等方面做出贡献的。
(二)提供合理化建议或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采取改进技术、改善管理,在防治污染、减轻危害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
(三)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在节能、节水、提高资源利用率,废水和余热进行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方面做出成绩的。
(四)坚守岗位,恪尽职守,在操作、维护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正常运行无故障、避免污染事故或抢救事故有功的。
(五)在环保工作中做出其它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七条 安全环保部在现场监督管理活动中查获有不符合或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有关规定的,有权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或屡禁不止的,视情节轻重,每件/次对责任部门或个人给予月基本工资10%~20%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发生污染事故造成国家财产或人员伤亡等后果严重并触犯刑律的,依法另案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广安腾辉水泥有限公司
二OO九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