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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赣榆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质量带来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协调、统一本局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食品安全质量信息管理和发布工作,保证食品安全质量信息的真实、全面、及时、准确,促进食品安全的科学监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安全质量信息是指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获得的信息和监管动态,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国家、省、市、县有关统计报表和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等。
第三条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应当保证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信息发布人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四条全县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食品安全质量信息发布,由本局汇总确认后报县政府或市局发布。
食品安全质量信息的发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经授权本局可代表县政府或市局发布本县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食品安全质量信息;
(二)本局原则只负责发布本县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食品安全质量信息,应在发布该信息前三天,将信息内容向县政府及市局通报(特殊情况应及时通报);
(三)涉及部门交叉监管的环节,在同一时间、对同一食品,监督结果不一致的发布内容,应报送县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协调。
第五条根据具体情况,经县政府或县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本局和相关部门可采取联合发布或独立发布的方式。
第六条 食品科作为局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机构,负责收集、汇总食品安全信息,报局领导同意后报送相关单位,局各科室应当将本部门涉及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及
小作坊食品安全质量信息及时报送食品科。
第七条局食品科负责代表本局会同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协调机制。并确定1名信息联络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报送工作。
第八条局食品科应当定期向相关单位报送本制度第二条涉及的食品安全信息,内容经单位领导审核后加盖公章,报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监管工作情况为必报内容,每季度上报一次;对食品安全预测预警和监测评估信息,每半年上报一次;有关食品安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对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外,要随即向县政府或上级局报告。
第十条本局根据食品安全质量信息发布的目的确定发布的形式。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包括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监督检查(含抽验)信息还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项目等内容。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质量信息报送工作应遵循保证内容准确,促进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的工作原则。
第十二条对发生迟报、漏报、瞒报、虚报的,在查明情况后,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质量信息发布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