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退)货管理制度9(市场营销管理制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退货管理制度免费”。
成品退货管理规定
1.业务部门于接到已结案的“客户抱怨处理表”,需要退货的即开立“成品退货单”注明退货原因,处理方式及退回依据后呈经(副)理核示后,除第四联自存督促外,第二联送成品仓储据以办理收料,一联送财务部据以做账。
2.财务部依据“客户抱怨处理表”第四联中经批示核定的退货量与“成品退货单”的实退量核对无误后,即与买受人沟通退款的方式,原则上退款方式与收款方式相同.但若核实数量、金额不符时依下列方式办理:
(1)实退量小于核定量或实退量大于核定量于一定比率(即以该客户订制时注明的“超量允收比率,若客户未注明时依本公司规定)以内时,应依”成品退货单“的实退数量,依据合同价格计算金额退货.(2)成品仓储收到退货,应依业务部送来的”成品退货单“核对无误后,予以签收(如实际与成品退货单所载不符时,得请示后依实际情况签收)。”成品退货单“第二联成品仓储存,第三联财务部存,第四联业务部存。
(3)因客户投诉之故,而影响应收款项回收时,财务部门于计算业务人应收帐款回收率的绩效奖金时,应依据”客户抱怨处理表“所列料号之应收金额予以扣除。
(4)业务人员收到成品仓储填回的”成品退货单“应在下列三种方式中择一取得退货证明:
①开具普通发票的,收回原开立普通发票,要求买受人在发票背面注明退货,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注明日期。
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若买受人没有将专用发票抵扣联送税务机关认证,可以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回专用发票,不能退回的,必须要求对方出具与退货数量、单价、金额完全一致的红字专用发票。
③均须填写”销货退回证明单“由买受人签回, 买受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或统一发票章后,买受人为个人的签名并注明日期.3.取得上述文件后与”成品退货单”一并送财务部作帐。
订单受理管理办法
1.1 客户订单之接受应由受理业务人员按公司规定填具相对应产品或服务之“客户订购/出货通知单”,经核准后通知厂务部依核准内容准备生产或发货。
1.2 “客户订购/出货通知单”应按顺序编号,对于已执行及未执行的订单分别进行管制,以便随时检查订单执行情况及每一订单的处理过程。
1.3 业务人员与客户谈妥交易内容应经客户确认,交期进度列入管制,质量及交易条件应符合公司履行能力;订单价格及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应依公司核定之“标准定价及折扣标准”受理,超过标准之订单价格应经总经理核准方得生效。标准定价及折扣标准应全盘考虑利润、市场竞争力及潜在交易风险等因素。
1.4 订单受理之核准及签章手续必须齐全、订单涂改应有盖章或注记,单位售价、总价计算必须正确,订单变更应随即处理不得拖延。
1.5 订单受理由销售部指定专人负责.订 货 管 理
一.经营部负责合同的谈判和签订,根据收到的订单和客户的要求签订合同,一般合同的形式可以是纸质或传真或电子版的,对于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是纸质的,并且保管好加盖由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原件.二.经营部在确定订货已成立时, 经营部根据有效合同或有效订单的内容,将工厂生产及出货的必要事项记入订货受理传票中,发给制造单位。其规定如下:
1.一般订货受理传票
一般性订货的传票通常印制成三份, 按照订货编号予以管理, 一份留在经营部,一份交给制造部,一份交给配送中心,。
2.特别订货受理传票
本传票主要为大量生产的商品或订有长期合同的商品、出口商品填写,一共制成四份,一份交给经理或代表(董事长)阅览后,由经营部负责保管,一份交给制造部,一份交给配送中心,剩余的一份交给财务部。本传票必须记明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日期、裁决条件、交货地点、捆包运送方式及其他必要事项。
3.预估受托生产表
经营部在指派接受委托生产标准品的预估生产或其他特定品的生产订单或计划时,应填写本表。本表须记明品名、规格、数量、生产完成的希望日期及其他必要事项。订单金额30万元以上的须取得经营部经理的认可后,交给制造部。
三.每月31日之前,经营部必须将以下资料的统计报表分别报送制造部,配送中心,总经理办公室.1.上月底的订货受理余额。
2.本月份的订货受理额。
3.本月份的交货量。
4.上月底预估生产委托余额。
5.本月份的预估生产委托额。
6.本月份的预估生产额。
四.经营部为执行各项计划、使销售、订货受理活动顺利进行,应与制造部保持密切连系,并随时准备下列三项资料:
1.商品库存明细表。
2.主要材料的进厂预定表。
3.主要材料的库存明细表。
五.生产部在每月底将本月的订单完工情况及完工进度报至经营部.货款回收管理办法
为保证货款及时的回笼,特制定本办法.一.根据货物欠付的期限长短,将货款分为以下几种,以便采用不同的收帐方式.1.未收款
当月货款未能于次月5号以前回收者,自即日起至月底止,列为”未收款“。2.催收款
未收款经业务员催收, 一个月内仍未能回收者,即转列为”催收款“。
3.准呆帐
经销店有下列所述的情形者,其货款列为”准呆帐“。
(一)经销店已宣告倒闭或虽未正式宣告倒闭,但其征候已渐明显者。(二)经销店因他案受法院查封,货款已无清偿的可能者。(三)支付货款的票据一再退票,而无令人可相信的理由者。(四)催收款半年未能解决。
(五)其他货款的回收明显有重大困难的情形,经签准依法处理者。
二.收款的责任主要由销售该笔货物的业务员负责,财务人员负责提供未收款的相关信息和协助,监督收款.1.未收款的处理
(一)当月货款未能于次月5日以前回收者,财务部应于每月10日以前将其明细列交营业部核之。
(二)前项情形该辖区经理级主管,应于未收款1个月期限内,监督所属业务员解决。
2.催收款的处理
(一)未收款未能依上列(未收款的处理第(二)款)解决,以致转为催收款者,该经理级主管应于未收款转为催收款后五日内将其未能回收的原因及对策,以书面提交副总经理,呈总经理核示。
(二)货款经列为催收款后,副总经理应于30日内监督所属业务员解决。
3.准呆帐的处理
(一)准呆帐的处理乃以营业单位为主办,至于所配合的法律程序,由法务部另以专案研究处理。
(二)移送法务部配合处理的时机:准呆帐第(一)、(二)两款的情形,应于知悉后,即日遣送法务部配合处理。第(三)、(四)款的情形,营业单位应依(催收款的处理)规定先行处理解决。处理后未能有结果,认为有依法处理的必要者,再签移法务部依法处理。(三)正式采取法律途径以前的和解,由法务部会同营业部前往处理。
(四)法律程序的进行,由法律务部另以专案签准办理,并随时转会营业单位,协助有关事项。□ 准呆帐的检查
准呆帐移送法务部后,由法务部移请董事会定期召集营业、企划、财务等单位,召开检查会,检查案件的前因后果,以为前车之鉴,并评述有关人员是否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