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材料接收保管制度_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9 05:38:2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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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材料接收保管制度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司法鉴定条例》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鉴定所可以接受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保险、律师事务所、公民个人等的“法医临床、法医病理”司法鉴定委托。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条 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方全称、委托时间、委托鉴定事项、简要案情和本次鉴定目的、要求等有关事项,并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如因提供的材料虚假或不完全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方负责,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 由专人负责对送鉴材料进行详细登记并对委托人出具收据,妥善保管。

第五条 委托书、送鉴材料等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后,对于符合受理条件,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可由委托方自行从司法鉴定人名册中选取鉴定人。委托方被鉴定人认真填写《司法鉴定申请表》,包括委托鉴定事项和要求、送检样品、案情摘要和材料来源、签字等相关内容。不能够及时作出受理决定的,本鉴定机构最迟在7日内作出决定,不得无故拒绝受理。

第六条 从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告知委托方负责本次鉴定的司法鉴定人的相关情况。委托方及当事人可在被告知鉴定人情况后两日内提出鉴定人回避的申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委托:

(一)委托要求超出本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二)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合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未能及时、真实、详细提供鉴定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不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在收到委托鉴定材料七日内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需要现场勘验取证的,鉴定人必须按照与委托方约定的现场勘验时间,准时抵达勘验现场进行鉴定工作。若因委托方原因延误现场勘验工作,鉴定人应及时向本鉴定机构负责人反映,经批准后可顺延。

第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受理司法鉴定委托,不得以个人名义受理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一条 本鉴定机构依照有关标准收取鉴定费用。鉴定费由本鉴定机构财务部统一办理,并出具正式发票。鉴定人不得直接向委托方收取鉴定费或将鉴定费挪做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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