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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信访局请销假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干部职工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规范请销假制度,维护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1、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严格管理和按管理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请病假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2、带薪年休假按照规定(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5天,满10年不满20年10天,20年以上的15天)严格执行,干部职工全年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年休假。
3、干部职工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事假每次应在5天以内,全年累计不超过15天;对全年请假累计超过15天的,每多请一天扣发每日工作津贴和基本工资的50%(计算方式为:月工资津贴和基本工资之和除以21.75,再乘以50%);对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累计超过30天的,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4、干部职工全年事假、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享受年度奖金。
5、干部职工存在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逾期不上班的、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上班下班的、骗取医疗证明请病假的,一律按照旷工处理。干部职工旷工扣除旷工天数日工资(计算方法:月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全年累计旷工5天以内,由单位进行诫勉谈话,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累计旷工5天以上15天以内,年终考核确定为称职或基本合格,不得享受当年年终奖金,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者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严格按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上报组织、人社部门,予以辞退。
6、其他婚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丧假等法定假期,按照《**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试行)》严格执行。
7、每月1日前办公室对干部职工的考勤情况汇总后进行公示。
8、本制度自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