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县烟草产业办公室行政追究制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烟草依法行政制度”。
名 称:鲁甸县烟草产业办公室行政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公务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行政责任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因违反行政效能责任制度而给予相应处理的制度。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效能责任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劝勉教育:
(1)办公桌上不放置公示牌、工作时间不佩戴胸牌,经指出不改的;
(2)首位接受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经办地点、联系方式的;
(3)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者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又不能马上办好的事项不出具回执的;
(4)不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事项的办理进度和结果的。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效能告诫:
(1)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就所办事项做出决定或者提出意见的;
(2)没有指定人员代办业务或被指定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3)违反规定要求相对人承担义务的;
(4)刁难,训人、骂人的;
(5)对上级决定、命令不执行的;
(6)其他违反本责任制的行为。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有关规定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与通报批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取消评比先进资格;造成较大影响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扣发年终奖金;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并降低一档职务工资,扣发年终奖金,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七条一年内因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效能责任制度被通报批评的,不能评为先进个人;一年内被通报批评三人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扣发年终奖金。
第八条股室主要负责人不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履行行政效能责任制度,造成工作效率低下、作风恶劣、后果严重的,在追究当事人的同时,追究股室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责任追究工作在办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办纪检组办理。
第十条办纪检组受理过错投诉或举报材料后,应在5日内提出立案或不立案的意见,并报请烟办主要领导决定。对决定立案的,由办领导组织人员调查,核实有关事实、证据,并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调查工作一般要在30日内结束,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调查时间的,报请办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调查组应在调查工作结束后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要领导研究决定,由纪检组和办公室按职责执行。
第十二条受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对责任追究的认定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作出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局领导或上级监察机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