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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制度史》
导论
1.明确政治制度史研究的主要内容:一是国家体制;二是对国家行为发生持续或重大影响的国家体制之外的制度现象,比如政党制度、工会制度、商会制度以及其他社团组织等;三是前国家时期的制度形态。(P2)
2.政治制度史研究的现实意义: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史;当代中国政治的传统色彩;对政治发展的借鉴意义;以及建立政治学学科体系的影响。(P4)
3.中国古代君主专制的特点:它以政治暴力所造成的超经济强制权力覆盖并支配社会经济领域,对资源和利益分配具有明显的垄断特性,对意识形态的垄断;在秦以后开始以中央集权的体制架构为主要和常态。在长期的历史演变中,中国的君主专制主义制度体系已经演进到了十分成熟的程度,并且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自我调节机制;并一直保持自身的历史连续性。(P9)
了解学习和研究中国政治制度史的主要文献资料:起源时期、夏商周时期以及战国以后政治制度的主要文献资料。(P10)
第一编先秦政治制度 第一章国家起源的相关理论问题 1.掌握国家的形式特征:具有一共中央政治权力中心以及行政、司法、军事组织、税收制度,有一定程度的阶级分化,有一定针对性的固定领土区域的观念,形成了支持最高权力中心存在和运行的国家意识形态。(P19)
2.了解史前社会阶段的两个初级政治组织:群队与部落;酋邦——前国家时期最后一种政治组织。(P19-20)
了解国家起源两种模式:氏族模式和酋邦模式。(P26)
第二章 中国国家的起源 1.文献记载中的三皇(煫人、伏羲、神农)五帝(黄帝、颛顼、帝喾、唐尧、虞舜)。(P31)
2.黄帝以来最高政治权力的基本特点:为联合体内少数具有血统优势的氏族所把持;最高权力呈现出个人化的专制倾向;最高权力的“政教一体化”。(P38)
3.战争在中国国家起源上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战争开辟了中国文明独特的起源之路。战争也决定了中国早期国家和后来权威的基本类型。(P42)
4.颛顼的“绝地天通”,是以政治权力拥有者的身份,垄断了沟通神、人的巫术权力。(P45)第三章
夏商周的政治制度
1.掌握商朝王权制度的基本特点:一是以巫术化的合法性观念为主要支撑;二是有比较系统的宗法制度确保其王位继承的规范化。(P58)
2.商代青铜器的制作和使用。(P57)
3.掌握内服、外服的涵义。(P61)4.西周分封制的特点:一是有明显的战略考虑,二是受封的主体是周王室贵族;三是大多数的封国都采取了周族连同盟友、被征服的商人和土著三者结合的人口组合方式。(P73)
5.西周宗法制:以在同一宗族内,大宗、小宗的的划分为基本特征,而大宗、小宗的划分是以嫡庶之分为基础的。宗法制以血亲纽带为基础构筑了政治等级关系。西周的礼乐制度与宗法制、分封制是相辅相成的。(P74-75)
6.春秋战国时期政治制度的转型。主要表现为以层层分封为主要特征的分权体制逐渐为中央集权所替代。传统的分封制退居到次要的地位,郡县制成为主要的制度形态,世卿世禄让位于流动性很强的选官制度。政治制度的许多细节也出现了相应的调
整和变化。(P86)
7.春秋战国时期政治制度的创新。春秋时期,各国有总揽国家政务的执政大臣,但名称和制度并不统一。除执政外,春秋各国所设官职十分庞杂,大多沿用西周时的制度。春秋时期的文官系统以史官为主。战国时期,原来的执政正式演化为丞相制度。各国官制分工日益明细,职能部门日益健全。(P89-91)
第二编 秦以后古代政治制度
第四章 皇帝制度
1.皇帝制度的特点。(P99-100)首先,皇权具有至高无上及专制的性质。皇权是典型的全能型权力:皇权可以干预国家的经济和社会事务;皇帝作为政治性权威,有权对思想文化活动进行干预;皇帝是国家一切最高权力的拥有者;皇权是一种专制。
其次,是皇位的终身制与世袭制。个人化性质决定皇权必定采取终身制的形式。皇位继承的惟一合法依据是血统。所谓世袭制体现的是皇帝家族对国家权力的独占。嫡长子被认为是合法的继承人。但是世袭制对政治稳定的作用十分有限,无法避免皇族内部的争斗。
2.皇帝制度的确立与演变。(P101-103)
第一个时期,秦汉魏晋南北朝,这是皇帝制度的确立与早期演变时期。秦朝确立皇帝制度。国家的一切行政、军事、立法、司法、财政等各项最高权力,皆由皇帝掌握。与皇帝有关的各种礼仪制度。汉承秦制,皇帝制度较秦朝健全。
第二个时期,隋唐宋元:皇权对相权的分割。唐朝将相权分为三省,三省长官共为丞相,直接听命于皇帝。政府的一切重要政令均由中书省下达,门下省进行审核。唐朝政府的政令必须有门下省副署才能正式生效。
唐朝皇帝的名号制度更加完备。生前要加尊号,死后要加谥号。宋朝实行高度的中央集权,将地方的军权、财权、司法权全部收归中央。
第三个时期,明清时期,皇权极端化的表现。首先,明朝政治制度的特点如下:国家权力高度集中于皇帝之手;皇帝与各具体执行部门之间,废除宰相制度;皇帝以下,行政、军事、监察三个机关分别独立,互不统属,相互制约。明朝皇权极端化的表现及宰相制度的废除。其次,清朝继承明朝废除宰相的做法,设立军机处。
3.皇位继承制度。(P104-106)嫡长子继承制度的确立。这是延续专制皇统的重要保证,也是皇帝制度中极其重要的内容之一。父死子继。当政局出现动荡,或国家体制出现某些问题时,皇位继承就会出现许多变异。
皇位继承的动荡时期。唐朝:玄武门事变。宋明以后,皇位继承制度走向稳定与规范。雍正确立秘密建储制度。
4.后宫制度(P107-109)首先,后宫制度是皇帝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后宫通常指皇太后宫和皇后及妃嫔宫。秦的后宫制度为汉所继承。唐后宫制度在秦汉的基础上有了很大发展。
其次,后宫职掌及唐代的女官制度。后宫职掌设置:汉到魏晋,内宫职掌一按外朝设置。唐代,女官制度更加完备。
第三,关于女主与外戚干政。外戚,指帝王的母族、妻族。历史上,帝王年幼时,外戚往往干政擅权,甚至有改朝篡位者,如西汉末的王莽与建立隋朝的杨坚等。外戚专权,指的是外戚凭借皇权侵夺朝廷权势的现象。外戚干政以两汉最为严重。唐朝的外戚干政也很严重。
5.宦官制度(P110-115)首先,宦官是后宫制度的派生物。
宦官主政与主流儒学意识形态的冲突。
其次,在中国历史上,宦官乱政,以东汉、唐、明为最,其中以唐为甚。明朝后宫,完善严密的组织系统。明代的特务机构。清朝,设置管理宦官的机构:敬事房。朝避免宦官乱政:严禁宦官干政;压低宦官的品级;大大削减宦官数量。
最后,宦官制度的衰落:作为皇帝制度和后宫制度的派生物,宦官制度与中国古代专制主义制度相始终。
第五章 宰相制度
1.宰相制度的产生和历史沿革。(P116-121)
宰相制度,作为正式机构,出现于春秋时期。称为执政、相(楚国称令尹)。有齐国管仲、郑国之产、楚国叔孙敖。
秦朝丞相制度:左右两员。秦统一以后,丞相制度延续下来。
丞相职责:《汉书•百官公卿表》说:“丞相掌承天子,助理万机。”辅助皇帝,总理国家政务。
西汉武帝,开始有内外朝之分。东汉:虽置三公,事归台阁。尚书台长官尚书令级别不高,终汉之世只是一千石,但掌握国家实权。三公被架空,只有议事功能,没有实际权利,以后尚书台成为东汉时期的决策机构。
魏晋南北朝,三省的出现。2.隋唐宋元时期的宰相制度(P121-125)
(1)隋唐时期是三省制的全盛时代。尚书、中书、门下三省掌握国家主要权力。唐袭隋制,中枢机构仍为三省。唐代:设立政事堂,作为议政决策机构。唐高祖武德年间,设置政事堂,作为议政决策机构。政事堂会议还有轮流执笔和秉笔制度,秉笔宰相的任务主要有主持会议、总结记录、轮班办公等。至此,政事堂已由议事之所变成了正式的宰相机构。与秦汉
时的独相制相比,由三省长官联合组成政事堂行使宰相权力,相权从个人掌握转变为由特定机构掌握,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避免相权行使的个人化色彩。
(2)宋代宰相制度。二府三司,互不统属,宰相权一分为三。
宋朝宰相制度的特点:宋代三省长官虽存,但却不一定行宰相之权。中书门下长官只有加上“同平章事”,才能进政事堂议政,是真正的宰相。另外,宋代设置枢密院掌军事,以三司掌财政,与中书门下和枢密院并称“二府三司”。
(3)辽金元的宰相制度。三省制转变为一省制。辽皇帝以下,设置南北两套管理机构。金朝宰相机构基本仿照唐、宋及辽。元朝中枢机构为中书省,三省制最终转变为一省制。
3.宰相制度的衰落:明清的内阁与军机处(P126-127)
(1)明清的内阁与军机处。明代废除宰相制度,设立内阁制度。清朝雍正设立军机处。
内阁与唐代宰相制度的根本差异:内阁是皇帝的秘书机构,对政务并无处分权。汉唐宰相“百官之长”的地位是法律规定的,法律和制度本身及赋予其领导、协调整个国家官僚系统的职责和权力,但明代内阁却没有法定的干预其他各个执行部门的权力,其主持政务、领导或协调各部、院、寺工作的行为没有足够的合法性。
(2)军机处:雍正六年,设立军机房办理军务事宜。权力日益扩大,成为参与机要、参决大政的中枢机构。军机处设军机大臣,无定员。军机处的设置及其权限的划定,是皇权极端化发展的产物,中国古代中央集权的专制皇权至此发展到了顶峰。
4.相权与皇权的关系(P129-130)(1)相权来自于皇权的授予,皇权本身又是诸种权力合成的全能型权力,相权也就不会是单纯的行政权,必定是以行政权为主导的、兼有司法权、监督权、立法权等各种国家权力的权力类型。
(2)宰相制度是皇权为实现自身利益而设置,一旦有其他的替代制度,就会取而代之。在家国一体化的理论与制度下,宰相很难避免皇帝家奴的性质,这是典型的专制主义制度。由于皇权是不受限制的,皇权与相权之间的权力划分无法以法定的形式加以确定。皇权与相权的行使都具有个人化倾向,它们之间的消长,主要是由制度以外的因素决定的。皇权与相权的分割状况由个人性格、能力决定,说明了中国古代政治的人治的本质。
第六章 职官制度
1.隋唐以前的正途考选制度(P132-135)
首先,西周的世卿世禄制:分封制作为一种贵族层层分权治理的国家制度形态,基本要素是采邑和附属于采邑的政治权力。这种权力在少数贵族家族内部代代世袭。即国家的主要官员为世袭贵族,国家以赐给世袭采邑的形式支付其俸禄,他们既是采邑内的最高行政、司法、军事长官,同时还可能担任王室的某个职位。战国时期,以客入仕。秦统一以后,开始禁止私人讲学游说,以客入仕的局面基本终止。
其次,是两汉时期的察举、征辟制度。
察举:汉武帝下诏命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举荐“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并要求扩大举荐范围,没有官职的平民也在举荐之列。标志着汉朝察举制度正式确立。汉武帝时期,察举制度正式确立。
征辟制度:分征召和辟除两种。征召是指皇帝采取特征和聘召的方式,选拔某些社会上有名望或品学兼优的人士以备顾问,或委以政事。辟除,是一种官府任用属员的制度。
两汉察举、征辟制度的特点:将
国家职官的推荐权及部分录用权交给各部门主官;两者的考察标准都是面察和行为道德的考察,文字考试居于次要的位置,反映了两汉官员选任带有相当的随意性。
再次,魏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及其局限性。
这一制度设置的初衷,主要是为“论人才优劣,非为士族高卑”;这一制度的严重缺陷,是品评人才的标准,是家世,德、才两个标准难以量化。
2.隋唐以后的正途选官制度:科举制的兴起与演变(P136-143)
首先,隋唐时期的科举制及其意义。隋朝创立科举制。唐朝对科举制的完善。唐代考试科目分常科与制科。职官选任置于中央政府的统一控制之下;有利于儒学的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家世背景对职官选拔的影响,下层子弟有可能跻身官僚阶层;改变了中国古代职官队伍的成分构成,影响和改变了中国古代社会结构。
其次,两宋科举制及文官制度的确立。
再次,明朝科举制度:科举制的黄金时代。明朝科举与学校教育紧密结合。明代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级。
第四,清朝科举制度。清朝沿袭明制,府、州、县均设学校,学校是科举考试的必由之路。明、清两代的科举考试英八股文为固定程式。
3.异途选任制度(P143-147)首先,异途选任制度主要是两种:一种是恩荫制:是指子孙依靠父祖的官爵或功勋保举任官的制度,是西周“世卿世禄制”在秦以后的一种变异形态。正式将恩荫特权纳入选官制度的是汉代的“任子制”。这一制度是官僚权力衍生出的特权之一,关系到整个官僚集团的利益。与世族控制的选任制度相结合,强化了少数上层家族对政治资源的垄断,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世宦大族。
唐代恩荫制。
另一种是赀选制度。赀选制度:就是卖官制度。两汉规定财产在一定数额以上者,向朝廷缴纳若干资财后,便可以到京都听候选官。有利于打破士大夫阶层对职官的垄断,但难于与儒学意识形态相适应。
其次,恩荫制与赀选制度不同性质:这是两种古代的非正途入仕。两者的性质很不相同。恩荫制,实际上是世袭制在职官制度上的反映,说明中国古代官员身份带有一定的家族占有性质。它一方面有利于培植高层职官对现存皇权的亲和感,另一方面又不利于政治的清明。赀选的实施,有利于打破士大夫阶层对职官的垄断,但难于与儒学意识形态相适应,一直受到士大夫社会的批评,但是因为国家财政的压力,或者是处于皇帝私人对财富的需要,一直没有被真正废止。
4.职官任用与考核制度(P147-155)
5.职官品级与俸禄制度(P155-161)
6.职官退休制度(P161-163)第七章 言谏与监察制度 1.秦汉至南北朝的言谏与监察制度(P165-174)
首先,言谏与监察的区别在于:监察主要指由皇帝委派对整个官僚系统实施监督的机构或人员,针对的是整个官僚系统;言谏对象主要是皇帝而非百官,注意是指臣民对国家决策提供建议、意见,具有咨议与立法监督的双重性质,其中咨议性质的成分更为主要。
其次,秦汉中央监察机关的设置及职掌。御史之职起源于战国,秦统一以后设御史大夫,纠察百官。汉承秦制,在言谏制度上无重大发展,但在设置规模上有所扩大。西汉御史机构庞大,与丞相府一起,并称两大府。职掌是“典正法度,以职参相,总领百官,上下相监临”。
汉武帝时期监察机构的设置变化。开始重用内朝官,监察权力逐渐转移到内朝尚书令手中;设置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分散监察权。地方上设置刺史。秦汉时期中央监察机关的职掌:掌管律令,参与制定国家主要法律,并主持草拟有关法令;纠弹违失,察举非法;考课百官,荐举人才;审理大案、疑案;以监军身份督军作战。
再次,秦汉地方监察机构的设置及职掌。秦统一后,一郡置守、尉、监三人。汉武帝时期,设置刺史,将全国划分为十三部(州),刺史分部巡行监察。
第四,魏晋南北朝时期言谏与监察机构的设置。魏晋南北朝时期,发展了独立的言谏机构门下省,监察机构则以御史台和司隶为主要机构。
2.隋唐时期的言谏和监察制度(P175-179)
首先,隋唐时期的言谏和监察制度,是继承了魏晋南北朝以来的制度创新而发展起来,与两汉相比,机构设置更加完备,职权更加明确。门下省已经由两汉时期,单纯履行进言献纳职责的纯谏议机关,演变成为兼有谏议、封驳(立法监察)等多重权力的机关。门下省是唐代宰相机构之一,其主要职权是献纳(对皇帝的决定提出建议或谏议)、封驳(对皇帝或国家各部门有关决策作出纠正)、监督朝仪礼法的实施情况。也就是说,门下省是专职的谏议机关。
其次,隋唐时期的中央御史制度及职责。隋建立后,于三省之外设御史台,监察机构基本脱离了宰相机构而独立。唐代御史机构前后变化很大。唐初沿袭隋制,名称变化。隋唐时期的中央御史机构的职责:“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具体说,主要有三项:纠举百官违法或失职行为;推鞫狱讼;审察朝仪。御史纠弹百官的方式主要有两种。联名弹劾与独自弹劾。
再次,隋唐时期的地方监察制度。隋炀帝大业年间,仿汉刺史监察郡县之制,设司隶台专司地方郡县监察事宜。唐代地方监察制度有别于隋朝。唐初,察院分巡四方,但无定员。中宗神龙二年(公元706年),巡察使,分十道以廉按州县,后改为十五道。此后,虽然巡察使名称有变化,但十五道监察区划一直保留下来。
3.两宋时期的言谏和监察制度的变化(P180-186)
首先,两宋时期的言谏制度及特点。言谏机构职权行使的对象有所扩大,开始将宰相和各职能部门包括在言谏范围之内;御史开始兼领言谏之责,台谏呈现出合一的趋势。
其次,宋朝监察权的扩大以及影响。宋朝在尽量分散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权力的同时,扩大监察查系统的权限:御史被明确赋予了“言责”;整个政府皆在其监督之下;宋朝御史不仅权限扩大,地位也很尊崇。监察系统官员的“言责”,开始受到国家的鼓励和保护。其后果是带来了两宋言路的开放、士大夫“清议”的活跃,并深刻地影响了两宋的政府行为过程。
再次,两宋的地方监察制度。4.明代的监察制度(P186-193)首先,明代的言谏制度及其影响。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年间开始设六科给事中,以后逐渐定型。明代六科官员品秩虽低,权力却大,同样有封驳诏书、献纳谏言、纠劾不法等权限。明中期,万历皇帝为强化权力,一度鼓励言管议政,言路一时大开。直接后果是导致了内阁首辅政权的衰落。六科权力转化为弹劾权,国家的政策事实上为言路官员所控制。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明朝灭亡。
其次,明代的御史制度。明初仿效唐制设御史台,与中书省、大都督府鼎足而立。明太祖洪武十五年,设立都察院,对内部机构设置进行调整,完成了台、察合一的制度创新。
再次,明代地方监察制度。明代地方政府行政层级共分三级,监察机构也与此对应。
五、清代的监察制度(P193-198)首先,清代言谏制度设置及特点。清代设置了通政司、六科给事中。后者在雍正年间并入都察院,在体制上完成了台、谏合一。清代监察制度的两个主要特点:言谏机构逐渐失去了谏正、封驳的权力,转而以纠劾权为主,完成了由宋朝开始的“台、谏合一”;建立了多元的监察轨道,监察网络更加细密。
其次,清代的中央监察机构。清代中央监察机构仍以都察院为首,但机构设置较为复杂,职能也颇有交叉。都察院下属办事机构。
再次,清朝地方监察制度。除了常设于中央对口行使职权的十五道监察御史外,清朝在地方还设置了三级监察机构,即几省以上的行政区监察机构,省级监察机构和道级监察机构。
第八章军事和司法等制度 1.军事制度(P200-205)首先,秦汉时期的军事制度。秦中央由太尉主理全国军政。秦实行普遍的征兵制。
汉代加强禁军力量,军事编制沿袭秦朝,实行普遍征兵的方式。
其次,魏晋南北朝的军事制度。魏晋南北朝的军队分“内军”、“外军”。内军指中央直辖禁卫京师及屯戍京畿的军队,由皇帝直接控制。外军都督诸州军事分领,屯戍于重要郡州,多为刺史兼领。南朝和北魏、北齐实行世兵制,西魏、北周实行府兵制。
再次,隋唐时期的军事制度。隋唐军队分为禁军与地方军队两种。
第四,宋元时期的军事制度。宋朝军事权由枢密院、三衙、兵部三方分掌。枢密院为最高军事行政机关,长官称枢密使,无指挥军队的权力;三衙负责统领军队训练和作战,没有军事调动权;兵部主要负责军事行政
和军需供应。宋朝军队有禁军、厢军、蕃兵、乡兵之分。元朝军政一体化。元朝军队分宿卫军、镇戍军和屯田军。
第五,明清时期的军事制度。明代中央军事机关有五军都督府和兵部。清军起源于八旗制度。还有绿营兵,及防军、练军。
2.司法制度(P206-210)首先,秦汉至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皇帝作为国家权力的拥有者,掌握最高的立法权,又是国家最高法院的唯一法官,还是国家最高检察院的唯一检察官,这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最根本的特征。秦朝司法体系以皇帝为中心,廷尉奉皇帝命令审理重大案件,审核各郡县上报的疑难案件,提出判决意见请求皇帝裁决。汉承秦制,司法制度也不例外。汉武帝以后,中央司法权逐渐分散,至魏晋南北朝开始进一步发展,形成了廷尉、尚书台、御史台三足鼎立的中央司法机构布局,但总的看来,还没有完全制度化。
其次,隋唐时期的司法制度。隋唐时期是我国古代司法制度进一步定型阶段,对两宋及明清都有重大影响。中央层面,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构成。唐代地方仍遵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以行政主管兼领司法权,但也设置了专门的司法职能机构。
再次,宋元时期的司法制度。宋初仍沿袭唐朝的中央司法体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为中央审判机构。自秦汉以来的行政与司法合一的情况在宋代有所加强。宋代司法制度还出现了一个重要的变化,即“审”与“判”的分离。标志着我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发展至宋代已经基本成熟。元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全国性政权,在立法中公开确认各民族的不平等,表现在司法层面,对不同等级的人实行不同的量刑标准。元朝的地方仍是司法行政合一体制。
第四,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明
朝中央司法机关有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称三法司。刑部为皇帝以下最高的司法行政机关,专司审判;刑部作出判决后,大理寺为复审机构;都察院负责对刑部和大理寺的监察。明朝的司法权,虽然由三个专门机构执掌,但其他部门也可参与司法活动,所以,明朝的审判有“会审”、“圆审”、“热审”、“大审”等多种形式。凡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组织联合审判,称“三司会审”。拟定的判决意见称“三司奏议”。但是如果有特别重大的案件,不仅“三法司”的主官(刑部尚书、左都御史、大理寺卿)要联合主持,还要组织其他五部尚书及通政使参与,这就是“九卿会审”,又称“圆审”。明朝皇帝在秋季会派出太监参与“三法司”的审录罪囚工作,称“大审”。司礼监传旨刑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在小满后十天的炎热暑期审录囚徒,称“热审”。另外,东厂负责侦讯、缉捕等。清朝司法制度大体沿袭明朝,但也有一些特色。
3.宗室和功臣分封制度(P211-216)
首先,分封制是郡县制的一种补充。秦汉以后在郡县制基本体制下的分封制的特点。
其次,隋唐宋元时期的分封制度。隋唐的分封制分为战功爵和宗室爵。
再次,明清时期的分封制度。清朝分封有多种,宗室、同姓、外藩、臣子各有不同,但皆有俸而无实权。
第九章 地方政治制度 1.地方建制概貌(P217-223)首先,秦汉到魏晋南北朝的地方建制。秦以后郡县制成为地方的基本建制。这一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保持中央政府对地方的直接控制权,维护中央集权的体制格局,确保帝国体系的存续和运转。秦朝实行郡县两级制,将县作为国家地方政权的基层组织。汉承秦制。仍为郡县两级制。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区分州、郡、县三级。
其次,隋唐两宋的地方建制。唐承隋制,仍是两级建制,只是将郡改为州。
再次,元明清的地方建制。元朝地方建制。元朝中央设立中书省,直辖今天的山东、山西、河北及内蒙古的部分地区,称为“腹里”。宣政院设在中央,管辖今西藏、四川、青海等地。地方上设立十一个行省,行省下设路、府、州、县。
2.县及县以下基层政权组织(P223-225)
首先,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县及下级组织。秦朝实行郡县两级制,将县作为国家地方政权的基层组织。
其次,隋唐两宋时期的县及下级组织。
再次,元明清时期的县及下级组织。
3.中央与地方关系(P226-230)首先,中央集权及其成因。中央集权是通过以下几种方法来维持其存在和运转:中央通过掌握地方官吏的任免权来达到控制地方的目的;在体制设计上,压缩地方行政单元,并尽量分散其事权;通过全权控制和支配地方财权,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加强对地方官的监督,以及种种任官制度的设置(来回避、轮换等)来避免地方势力的形成。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与中国历史上的治乱。
其次,中央集权的体制形式存在和正常运转的基础,是中央对地方的压倒性优势。不仅需要将各种权力集中于中央,需要各种相关制度的配套使用,也需要在压缩地方行政单元的基础上尽量分散其事权。专制政治存在和运转的目的,主要是皇帝及其家族利益的最大化,它必然要选择中央集权这一最适合垄断社会利益的体制形式。专制政治在本质上是排斥法治的。
第三编 近代以后到建国前的政治制
度
第十章 中国政治制度向现代的转变
1.我国历史在近代出现重要变化的原因、性质和演变方向。(P233-234)
清朝一直推行闭关锁国政策,中国文明仍然沿着固有的轨迹自然演变着。但经历了工业革命、启蒙运动双重洗礼与锤炼的西方国家,其社会与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历史让中国最后一个王朝与强大的西方国家发生了冲撞与接触,从而拉开了中国社会近代化的序幕。
然而,中国传统惯性是如此强大,每一次革新都需要随着社会危机的加深所形成的强刺激才能启动,而革新的内容也大体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这就使得这些革新呈现出逐次深入的特征。这种逐次变革的态势使得中国近代史上的每一次革新都缺乏对中国现代化的整体性、全方位的宏观思考,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革新措施与其他传统社会组织及观念的不协调,革新应取得的成果一次次被传统的惰性所抵消,最终现代化不得不诉诸暴力的方式来进行。
2.现代化的挑战与清政府的反应(P235-243)
首先,经世思潮——现代化的序幕。经世思潮及其代表人物。19世纪初,以龚自珍为代表的经世人士,主张学问应面对现实。经世致用的新思潮。比较系统地介绍了西方的历史、地理和其他状况。同时也最先清醒地认识到了中国与西方国家的差距。
其次,师夷长技的初步落实——洋务运动:洋务运动的核心是引进西方先进技术,以求富国强兵。有两个阶段,分别以军事工业和民用工业及筹办海军为重心。
再次,师长论的扩展——维新运动:早期改良主义者代表人物。他们明确提出了实行君主立宪制的纲领性主张。从公车上书到百日维新。
3.从洋务运动到戊戌变法的制度调整(P243-255)
首先,洋务运动中的制度调整:设立通商大臣、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及总税务司署等。
通商大臣:清政府设置了五口通商大臣,名义上是管理通商事务,实际上是代表清政府办理对外交往,是清政府制度开始调整的标志。
南洋大臣与北洋大臣:名义上隶属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实际上两大臣都有相当的独立处置事务的权力。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主要下辖南北洋通商大臣、总税务司、同文馆、司务厅、英法美俄日等五个股及清档房。是清政府体制中非常重要的部门。
总税务司署:1861年改隶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实际事务均由总税务司全权处理。它的设立标志着中国近代海关制度的创立。
外国使馆与同文馆的创立:1861年以后,中国对外交往方式有了较大的变化。表现为设置专门办理外交事务的机构;允许外国在京设立使馆;派出使团出使欧洲并派出了驻外使馆。
湘军、淮军、海军和新军的建立:新军的特点。
其次,19世纪下半期,中央集权的衰落与地方势力的增长情况。地方势力的增长。地方军事化的形成;督抚专权。统治集团分化:洋务派的兴起是清朝统治阶级集团出现分化的主要标志。
再次,百日维新中的体制调整与改革:变法过程中的主要制度创新。
4.清末“新政”与制度革新(P256-263)
首先,“新政”的推行。政治体制上的改革:一是政治体制上的改革,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裁汰冗官冗衙,精简机构。二是军事方面的改革。三是文化教育方面的改革:废除八股文。四是法律方面的改革。
其次,预备立宪运动。预备立宪时期的主要制度调整:官制改革。反
映了清政府努力调和中西政治制度的思路,但集中反映了行政主导以及以专制皇权为政治体系中枢的体制传统。对地方制度的改革。
再次,《宪法大纲》的颁布与责任内阁的组建。清政府改革措施的共同特点:保守色彩严重;过多考虑满族贵族的利益。无法解决清政府日益严重的危机。
第十一章 中华民国以后的政治制度
1.南京临时政府的前身 湖北军政府。《鄂州约法》的四个基本特点。
2.南京临时政府的政治制度概貌 首先,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宣誓就任临时大总统。中华民国正式诞生,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正式成立。《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制定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宪法史上一部重要文献。
其次,临时政府制度架构的主要特点。
临时政府的体制及特点:基本上是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建立,主要是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两部分。临时政府是革命派、立宪派与具有自由倾向的地方官僚参加的联合政权,主要领导权控制在革命派手中。这是一个突出总统权力的不完全的三权分立的民主共和政体。
南京临时政府的组织形式,否定了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第一次由专权走向分权,标志着社会形态的转变和国家体制的根本变革。
3.袁世凯当政时期的中央政治制度
袁世凯当政时期的中央政治制度,经历了内阁制、总统制和洪宪制三个阶段的演变。
首先,南京政府北迁。其次,《临时约法》时期的中央政
制。《临时约法》的性质及其缺陷。《临时约法》规定了中央政制采取三权分立的形式,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院、法院行使其统治权。再次,《新约法》时期的中央政制。《新约法》,指《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氏约法,确认了袁世凯的独裁统治。其内容要旨,是扩大总统权限,缩小国会权限,对《临时约法》是一个大倒退。《新约法》时期,袁世凯除了用参议院代替《新约法》规定设立的立法院外,对国家机构也进行了大改组。洪宪帝制。袁世凯于1915年12月12日,下令承认帝制。
4.南北分统时期,双方政治制度设置上的特点。
首先,南北政府的分立。北方政府的中央政治制度:冯国璋当政时代的中央政治制度。徐世昌总统时代的中央政治制度。黎元洪第二次总统时代的中央政治制度。曹锟总统时代的中央政治制度。临时执政府政治制度。北京军政府的政治制度。
其次,南方政府政制的更迭。军政府的政制。改组后的军政府政制。正式军政府的政制。大元帅府政制。第十二章 国民政府的政治制度 1.国民政府的创立与党治基础 首先,国民政府的中央政制的进程分为三个时期:军政、训政、宪政时期。国民政府的创立。1926年7月1日,大元帅府正式改组为国民政府。《国民政府组织法》的主要内容。
其次,国民政府的党治基础:改组后的国民党。
国民党一大制定的《中国国民党总章》,规定党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全国代表大会。主要职权。1925年6月,国民党中央决议在中央执行委员会内设立政治委员会,设置政治委员会若干人,以指导国民革命。政治委员会成为训政时期党政间不可缺少的连锁机关。国民政府的建立与国民党之间的关系。国民政府的根本法由国民党
制定;国民政府的权力源于国民党;国民政府的施政纲领及政策,由国民党制定;国民政府的施政方针及其治国政绩须受党的监督。
2.行宪前的国民政府政治制度概貌
首先,初期国民政府的演进。广州国民政府。武汉国民政府。南京军政府。
其次,训政时期国民政府的概貌。《训政时期约法》规定的政治体制的特点。(P300)
3.五院制的国民政府(P303-310)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常会通过《训政纲领》,同时通过试行五院制的《国民政府组织法》。正式确立了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
国民政府主席和国民政府委员会。
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