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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和加强医院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上海市《关于贯彻实施卫生部的若干意见》(沪卫医政
[2009]80号)、上海市医学会《关于开展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的通知》(沪医会[2009]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类医疗技术应保存以下档案
1.1 医院建立有第一类技术目录,每年根据新增技术项目更新。
1.2 每三年对第一类医疗技术有1次《第一类医疗技术定期评估审核报告》
1.3 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第一类医疗技术有下述档案材料:
1.3.1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书》。
1.3.2 开展的新技术所需的医疗仪器、药品等须提供《生产许可证》、《经
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各种相应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3.3 属于有创操作的新技术,相关技术人员需填写《医疗技术人员准入
申请表》。
1.3.4 自技术准予开展之日起的一年内,无创技术年终有1次《医疗技术
临床应用情况报告表》;有创技术每半年有1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报告表》,共2次。
1.3.5 自技术准予开展之日起的一年内,有创技术每半年有5例《新技术
评价记录》。第二、三类医疗技术应保存以下档案
2.1 医院建立有第一类技术目录《
二、三类医疗技术目录》,附有《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二、三类技术在副本上登记。
2.2 为每项二、三类医疗技术分别建立档案。
2.3 开展的二、三类医疗技术有《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报告》《上海市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通知书》
2.4 自技术准予开展之日起2年内,每年有一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自查
表》、《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报告表》。
2.5 自技术准予开展之日起的一年内,相关技术每半年有5例《技术评价
记录》。医务科指定专人负责归档上述资料。材料必须真实反映情况,证书、文章、批文有原件,档案 不得随便修改。5 档案资料应注意完整、规范、保密、不得用圆珠笔书写、不得用热敏打印纸、不得任意抽样或遗失,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