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教职工聘任制度_小学教职工聘任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9 03:36:0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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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教职工聘任制度

第五十九条

聘任范围及对象

聘任范围及对象为我校在编在册在岗的教职工及农民合同工。长期病休人员经县以上人民医院证明身体康复,本人申请方可参加聘任,停薪留职人员合同期满,本人申请领导批准返岗后也可以参加聘任。在实行聘任时,一年内已达离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人员不再参加聘任(经组织批准延长离退休时间的高级职称人员例外)。身体健康,教学经验丰富的离退休教师和经县科教局批准列入编外的教师可以返聘。

第六十条 聘任原则

(一)聘任分为在岗、试岗、不聘三种。新参加工作人员必须试岗一年,试岗期间只领取档案工资(含档案津贴)。试岗人员列入岗位职数,年度考核称职者方可聘为在岗人员。

(二)聘任要体现公平和择优聘任的原则,与年度职务津贴考核相结合,受聘后年度考核一年不称职者可以应聘其它岗位。

(三)聘任必须根据岗位职责,在核定的岗位数适合人员数内聘任,原则上不得少聘,也不得超聘。

(四)除双肩挑人员可以双边聘任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跨岗同时聘任。双肩挑人员兼课不得超过标准量的二分之一。

(五)属教师系列的人员原则上要首先参加教师招聘,一般不允许改聘其它岗位,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聘任教师,受聘人员的津贴标准和岗位挂钩。

(六)教师每学年聘任一次,其他人员每两年聘任一次,每年的年终根据考核情况可以适当调整,能者上庸者下。

(七)对年老体弱,身患重病的人员原则上要适当照顾。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3周岁以上人员,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经县人民医院证明本人同意退休可以向县教委申请退休。不愿办退休的按编外对待。

(八)未接近离退休,身患重病经县以上人民医院证明不能坚持工作的,可按编外人员对待。

(九)列入编外的人员自发给本人原专业技术等级工资,不提高百分之十。

(十)长期不坚持工作岗位,擅自离岗搞其他经营活动者停发所有工资福利待遇,不再聘任等候处理。

第六十七条 聘任方法和步骤

(一)聘任分类别、层次进行。列别分为教师岗位、领导岗位、职员岗位和服务岗位。每个类别按照职务、职责不同分为不同层次,制定相应的津贴标准。

(二)全校实行二级聘任制,即校长办公会聘任各处室主任(含年级主任)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经县教委审批备案上岗。再由他们向下聘任教师、职员(含教辅人员)和服务人员。

(三)教师聘任的具体做法:

1、根据各年级总课时数,按照各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下限为标准,核定出各年级教师数。

2、以各年级现配备的教师为基准,高三先在本年级组内聘任70%,在上届高三和复习班聘任70%,高二在本年级组内聘任70%,高一在上届高三剩余教师中聘任30%,再依次由高

三、高

二、高一在剩余教师中聘任各自不足的教师。

(四)其他人员由各处室在核定的岗位数和人员数内聘任。

(五)未聘任的学校中层领导,可根据能上能下,能官能民的精神聘为教师或改做其他工作。

(六)未聘人员,原则上由学校采取多种形式消化。有培养前途的,送出去培训提高,限期达标,不适应在本学校工作的,可通过县科教局人事科调离本校,有创收能力的职工,学校可组织创办第三产业为学校搞勤工俭学收入。

(七)未聘人员,三个月内,原工资待遇照发,三个月后仍未受聘或调离的停发30%津贴,六个月后只发给适当生活费。一年后停发全部工资及津贴。

(八)教职员工一经聘任,须和学校领导签订聘约。第六十八条 聘约的签订

(一)聘任对象首先要向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提出应聘的书面申请,就聘任岗位职务提出要求。

(二)聘约的签订,必须坚持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同类岗位经协商制定统一的聘约,通过签订聘约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共同遵守聘约。

(三)学校法人委托人为各处室主任、年级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

(四)聘约签订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聘约,双方未达成协议原聘约继续有效。

(五)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部门或受聘人可解除聘约,但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部门或受聘人。

1、受聘人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安排作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约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致使已签订的聘约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聘约达成协议的。

4、用人部门或受聘人不履行聘约的。

(六)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部门可以解除聘约:

1、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2、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3、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5、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中止或解除聘约:

1、受聘人患病在医疗期内的;

2、女教工不违反计生政策在产期内的。

(八)用人部门如违背聘约,受聘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受聘人可向学校法人代表提出改聘的要求,法人代表须在十日之内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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