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_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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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2003/08/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锅容管特安全监察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委托或确认各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范围,公示执法依据,规范执法活动,监督执法行为,追究违法责任,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质量制度的总称。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经合法授权(委托)的其他组织依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表现为依法实施的质量、标准化、计量、棉花监管、锅容管特监督和管理及依法进行的查处活动。

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活动,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及合法、合理、高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适当。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襄樊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 执法范围

第六条 襄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锅容管特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上述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管理和指导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全市产(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化、计

量监督、锅容管特检查,承担上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安排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打假”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全市性的“打假”活动。依法查处质量、标准化、计量、锅容管特违法案件。受理消费者(用户)投诉和举报。

襄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置案件审理(复议)委员会,审理和复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襄城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除依法和上级规定必须由市局或其他机构管辖以外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或配合)辖区内质量、计量、锅容管特检验(检定)不合格的处理工作。

樊城分局:负责樊城区域内的超市、钢材市场、农资市场、建筑工地用材、“土锅炉”和市局认定的新领域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承办市局交办的案件。

开发区分局:按市委、市政府规定,对高新、汽车产业开发区内的各类质量技术监督案件实行封闭管理。需要配合的,有关执法机构必须立即做好配合。

市打假办(市投诉举报中心):与监督(执法)科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合署办公。负责向市局投诉举报的,跨区域、跨领域、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负责对技术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负责组织实施质量监督后处理工作;负责归口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集贸市场计量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汇总统计全市各执法机关执法打假的成果统计、典型案件的查处、成果通报。

市稽查分局:负责市区内电力、石油、通讯、盐业等重点行业的监督执法工作;负责鱼梁洲开发区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樊城区域内由樊城分局管辖以外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打假。查处全市涉案货值10万元以上的标准、质量案件(县(市)区局发现并上报市局备案的除外);查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及安全隐患的计量案件、锅容管特案件,各区分局查处锅容管特案件时需要稽查分局配合的,稽查分局必须配合;协助各县(市)区局(分局)、市投诉举报中心办理在全市有影响的大要案;查处市工商部门移送的案件;办理市局安排的其他案件。

市纤检所:负责全市棉、麻、毛、丝、化等纤维质量监督执法工作;负责棉絮质量监督执法工作。服装、毛线等纤维制品质量监督仍由市纤检所牵头负责,执法工作应会同市区分局具

体承担。

市烟草所:负责对全市烟草(包括卷烟、烤烟、烟机及配件、烟草专用物资)批发单位和市区零售单位的质量监督执法工作;以市局名义负责对市区餐饮业的质量、计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各执法机构和技术机构必须在市局核准的范围内履行职责,严禁越权执法。行政执法机构间发生执法管辖不明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或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处理。

第三章 执法责任

第八条 局长是本局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局业务和执法工作的总负责人,统管并布署全局行政执法和打假活动。主持案件审理(复议)委员会,签署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行政诉讼事宜,组织执法工作考核,决定奖惩。负责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和咨询。

第九条 分管执法的副局长是行政执法的主管负责人。负责执法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组织落实。受局长委托主持案件审理(复议)会议。对重大的行政违法案件、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应当掌握案情,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等各环节给予审查和把关。对局长负责。

第十条 各职能科室、直属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的行政执法具体负责人。各职能科室按照职能、各有关直属机构按照局委托的范围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所办案件的事实、证据和程序以及所出具的法律文书、检验(鉴定)报告、检定证书的正确性负责,认真执行市局各项执法管理制度,确保执法目标实现。立案办理的案件应当及时向分管局长汇报,对提请审议的案件要对该案适用法律提出明确意见。对依法作出的现场处罚负责并及时向分管局长报告。

按照法律法规授权和委托,办理和决定行政案件的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所办案件的总负责人。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是执法的直接责任人。办理案件应当客观、公正、全面地搜集证据、遵守法定程序、正确使用法律文书。现场处罚应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完结后应向本部门行政负责人报告。认真、及时办理受案登记、立案、结案手续。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抽样、检验、计量检定人员是检验(定)的直接责任人。检验(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的原则,符合规定的检验(定)程序,技术文书规范,数据准确。抽样人员对样品负责,主检人员对标准(规程)的使用、检验(定)方法及检验(定)结果负责,审核人员对检验报告、检定证书负责。

第四章 行政执法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 所办结的案件案卷应当归档。符合市局文书制作、立卷规范。案卷文书齐全,能清楚表明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局、各执法机构应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认真落实市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

1、案件定性正确率95%;

2、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率95%;

3、程序合法率98%;

4、到期结案率90%;

5、案件履行率70%;

6、投诉、举报查处率98%。

7、案件所依据的质量检验报告、计量检定证书正确率100%;

8、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第五章 保证措施及考评

第十五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勤政廉政教育,加强公仆意识、敬业精神教育,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各科、所应安排一定的学习时间,保证学习质量,提高行政执法和检验(定)人员素质。

第十六条 根据本制度确定的目标管理原则,局监督(执法)科组织各职能科室、各直属机构按照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执法工作目标,由局长和科、所主要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七条 公开办案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

第十八条 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定和锅容管特安全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以确保检验(定)结论的公正性。

第十九条 除现场处罚外,办理案件实行查处分离制度。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杜绝办“人情”案。

检查或者调查人员对事实、证据负责。

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审理案件必须有审理记录。

审理形成的处理意见,应另行指定人员处理。

第二十条 实行执法违法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违法和错案的负责人,严格按照《襄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违法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局“两制”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评。检查内容和考评办法另定。

第二十二条 对考评结果达到规定目标的部门和个人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问题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两制”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机构改革后现有机构若有变动,其执法范围和责任另作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责任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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