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典型案件及重大情况报告制度_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9 03:05:1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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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疑难、典型案件及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掌握全所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典型案件情况及重要动态,根据省司法厅皖司通(2006)第43号、第95号文件精神要求,自即日起本所确立重大、疑难、典型案件及重大情况报告制度,望遵照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第二条报告内容

1、担任法轮功案件、涉及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案件及本市范围具有较大影响的刑事案件辩护人;

2、担任本市有关领导同志批示案件的代理人、辩护人;

3、担任本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群体性纠纷或者群众反映较为强烈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

4、担任本市范围内集团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5、受委托在国家或者我省重点大型坝目、有影响的涉外项目中提供法律服务的;

6、在市级、省部级及国家级报刊上被宣传的;

7、在执业过程中,可能涉嫌违法、违规的;

8、在执业过程中,与委托人发生冲突且自身不能自行解决的;

9、在执业过程中,委托人已经来事务所反映情况存在投诉可能的;

10、其他需要及时报告的。

第三条报告程序

1、律师一旦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现之后的24小时之内口头向律师事务所分管领导报告。

2、除遇及时解决的情形外,口头报告后12个小时内务必以书面形式报告事务所分管领导和主任。

3、如遇有第二条第1、2、3、4、6、7项情况必须向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书面报告。

第四条对于第二条第1、2、3、4、6、7项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组织律师进行集体讨论,提出案件处置方案。书面向市司法局报告的,一并报告案件处置方案。讨论过程、结果都应当记录并入卷。

第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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