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_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9 01:53:1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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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

1.目的加强药品安全监督,防止药品滥用,危害人体健康及生命,确保安全用药。2.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 2.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3《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2.4《处方管理办法》 3.职责

质量员负责监督特殊药品的采购、保管、调配、使用的管理 4.内容

4.1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4.1.1建立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药剂、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加强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日常工作由药剂部门负责。4.1.2把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4.1.3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4.1.4分管麻醉、精神药品的负责人应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熟悉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4.1.5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医护人员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4.1.6定期对涉及麻醉、精神药品工作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4.2 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4.2.1根据医疗需要按有关规定购进麻醉、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4.2.2麻醉、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4.2.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4.2.4储存麻醉、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4.2.5如需销毁麻醉、精神药品,应当在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4.3 麻醉、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4.3.1门诊药房应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精神药品调配。

4.3.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3日量,控缓释剂处方一次不超过7日用量。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一次不超过7日用量,哌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4.3.3对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盐酸哌替啶注射液处方为一次用量。

4.3.4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登记;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处方,应不予发药。

4.3.5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建立专册登记。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再保存2年。

4.3.6对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4.4 麻醉、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4.4.1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

4.4.2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备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均应配备保险柜。麻醉、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4.4.3对麻醉、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应能及时查找或追回。

4.4.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完善的登记、编号、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4.4.5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瓶或用过的贴剂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瓶或废贴数量。

4.4.6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时需收回空安瓶,药剂人员应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4.4.7收回的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瓶、废贴应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4.5 其他

4.5.1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精神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规定销毁。

4.5.2发现以下情况之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4.5.2.1麻醉、精神药品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的; 4.5.2.2发现骗取或冒领麻醉、精神药品的。4.6 毒性药品的管理:

4.6.1毒性药品应建立严格管理制度,有专人管理、专柜加锁,专用账卡。4.6.2毒性药品包装容器及存放专柜必印有毒性标准。本制度自2007年5月修订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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