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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治制度的含义: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一个国家所形成的包括国家政权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权力分配与实际运作方面的各种规范的总和。政治制度的特点:稳定性、强制性、合法性、历史性。在社会各项制度中,根本性的、其决定作用的指导是社会的经济制度。思想文化意识对政治制度主要起导向作用。思想文化意识中的核心内容是价值观念。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当代中国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弊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
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区别:政治制度是关于国家权力的性质、组织、分配、运作等方面的规范法度,主要是指国体和政体的统一,而政治体制是关于国家管理形式、机构设置、实际措施等的具体制度,了理解为局部的微观的政治制度。是政治制度在政治生活中的具体化,它受政治制度制约,也影响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实施和巩固。
1986年邓小平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目标: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
政治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取得的改革成果有:废除领导干部终身制,建立了干部离退休制度,实现了干部队伍的年轻化、革命化、专业化、知识化,保持了党和国家的活力;实现了党政职能分开,调整了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构;加强了社会主义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建设;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根据高校、精简、统一的原则,进行了行政机构改革;调整了中央和地方的政治经济关系,更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快人大立法速度,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发展民主,加强法制,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维护安定团结。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据此建立了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
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中居于领导地位;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把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和社会主义革命任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有机连接起来;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群众基础,能够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结成最广泛的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证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
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卫人民的民主权利;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创造共产主义的物质基础。国家形式,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政体。中国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由选民或代表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选举代表,组成全国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体系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其他国家机关,行驶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
中国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原因: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需要,决定了中国只能采取单一制的结果形式;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中国独立完整的保证。
中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机关;在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设立特别行政区;在一般地方行政区域,设置地方国家机关,在中央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所赋予的职权,管理本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事务。国家机构,是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内部职能和外部职能,进行立法、行政和司法管理等活动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官吏和常备军是资产阶级国家的两个最主要的特征。
我国国家机构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监察机关。
中国国家结构的设置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议行合一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选举制度,是指由选举法规定的有关选举国家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其内容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的机构、选举程序、选举方法。1953年2月中国第一部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诞生。1979年7月1日五届去昂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建国后的第二部选举法。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原则: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选举的平等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秘密投票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选民或不代表依照民主集中制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的原则依法选举代表,组成全国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体系即去昂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各级权力机关组织其他国家机构,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为什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和根本政治制度?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相适合的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广泛的代表性,从政治上和组织上保证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议行合一的原则设置国家机关,可以有效的保证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得到迅速执行,人民的意志得到有效实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国家立法权;国家某些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人事决定和任免权;监督权;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机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常委会工作机构
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自觉地维护国家的这一根本制度;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执法监督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立法权,可以指定全国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国家监督;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制度建设;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
国家元首,由立法机构选举产生,在另一些国家,国家元首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如法国,或由人民通过选举团选举产生如美国,还有些国家的国家元首由混合团体产生如德国。
国家元首的职权:发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召集议会权;外交权;任免权;豁免权;荣典权;统帅武装力量权。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第四部宪法,恢复设立国家主席。
国家主席的法律地位: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使职权。
国家主席职权:对内(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和第一部宪法颁布后,将政务院该为国务院。
国务院的地位: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最高行政机关。
国务院的职权:立法权;提案权;领导权;监督权;人事权;其他权力。
我国政府机构的设置遵循的原则:需要原则、统一原则、精简原则、效能原则。
国务院现设29个部委、17个直属机构、6个办事机构、9个直属事业单位。
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内容: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并按法定程序决定行政首长的人选;行政首长全面领导本机关的工作,其他领导成员协助协助首长工作,并对行政首长负责。行政首长召集和主持领导集体会议;行政首长须对本机关的工作担负个人责任。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人负责制。
总理负责制的内容:全面领导权、最后决定权、人事提名权;行政首长负全面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作为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属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了对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外,还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执行权;制令权;管理权;关于乡、民族乡、镇的监制的决定权和区域划分权;领导权。
“三权一责”即为全面领导权;最后决定权;人事提名权;行政首长负全面责任。
最能体现地方政府运作的三种会议是:政府会议、政府行政会议、政府扩大会议。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是指具有隶属关系或监督指导关系的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主体,在行使国家权力和地方权力时,依法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实质:中央和地方关系是建立在一
定利益基础之上的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关系,其核心是中央政府代表的国家利益和地方政府代表的地方利益两者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我国中央和地方关系在实践中的三种模式:中央与普通行政区域关系模式、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关系模式、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模式。
中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的基本原则:利益原则和法制原则;发挥两个积极性想原则;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
中央和地方的政治关系,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执行各自政治职能过程中所表现的各种关系体制。中央和地方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1.在主权问题上,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主权,地方各级政府都不是独立的主权实体;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直接管辖的政权机构,其行使职权,既要遵守法律法规,又要服从中央统一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中央和地方的人事关系:实行党管干部原则、干部人事管理的组织体制;实行统一的公务员制度。
中央和地方的法律关系:立法主体多元化、法治的统一化。
中央和地方的经济关系:财政关系的重要性(是中央和地方的经济关系的核心);分税制改革;加强税收管理,防止税源流失。
反映国家汲取财政能力的指标: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中央财政占国民收入的比重。
当代中国存在民族问题的因素:历史形成并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尚未完全消除;个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依然存在;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观念及行为残余的存在;民族差异的存在;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阶级斗争。、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民族区域自治的含义: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构,行使自治权。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制定的客观依据: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中国,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关系从来不是一种殖民关系;在国际上还存在着帝国主义和其他敌对势力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与抵御他们可能的渗透、颠覆与侵略,维护祖国的独立于安全,更需要居住在广大便将地区的少数民族人民团结、统一于一个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单一制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历史上长期以来实行者中央集权制定;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行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实行区域自治的各民族自治颠覆都在单一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内,不具有独立或半独立的联邦行政区域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中的的根本大法和依据,各民族自治地方必须遵循;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权,都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之上,是以工农为主体的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形式;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体现了民族自治和地方自治的结合,是一定的政治形式同一定的民族形式相结合的地方政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适应了我国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状况,能充分满足少数民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要求。
民族自治地方的根本任务是,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结合辖区内民族特点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协助中央政府,完成对民族地区的有效管理,为全国的稳定、协调、发展提供必要的保证条件。
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使命:解决协调民族矛盾,发展平等、协调、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帮助自治地方内各民族共同发展,消除民族间的差别,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接受上级机关的领导与帮助,并将其转化为具体措施与行动,同时领导并帮助所属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以保证自治地方的全面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别职权:管理地方性政治社会事务的自治权;管理和安排地方性经济建设的组织全;管理地方财政的自主权;管理自治地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自主权;使用和发展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民族语言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优越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国家的统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总之,民族区域自治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把钥匙,它既保证了祖国的统一,又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既发展了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又促进了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各民族的繁荣昌盛。
1982年邓小平首次提出“一国两制”概念,内容:坚持“一个国家”,既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两种制度”,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3.既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作为国家主体的大陆地区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台湾等作为统一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则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保证港澳台的高度自治和繁荣稳定局面。
特别行政区的性质: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地方行政区域;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
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别行政区享有和行驶的权力: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依照基本法的规定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对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备案;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长官的任职资格和要求: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廉洁奉公、尽忠职守;就任时申报财产;一定情形下必须辞职。行政区长官的职权:领导权;执行权;行驶部分立法权;批准决定权;人事任免权。
香港行政区政府的第一级政府机构: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
行政区政府的职权:制定并执行政策;管理各项行政事务;办理基本法规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政府发言。行政区立法机关的职权:制定法律方面的职权;财政税收方面的职权;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的职权;立法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行政区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独立审判原则;遵循先例原则;陪审制度原则;保留普通法的诉讼原则。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意义:有利于提高人事管理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可以促进和带动整个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
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原则:党管干部的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功绩制原则;法制化原则。
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特点:我国公务员制度与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相比,有着根本的区别,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实行政务官和事务官的分离,坚持所谓的政治中立原则,我国的国家公务员制度责明确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干部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和年轻化的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遵旨;与我国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相比,公务员制度责具有如下几个特点,具有科学竞争择优机制;具有正常的新陈代谢机制,具有良好的廉政勤政保障机制,法制化管理。
公务员录用的原则:公开原则;平等原则;竞争原则;德才兼备原则;按职位要求选人的原则。
公务员考核的涵义: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进行考察,作出评价,并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任用、培训、晋级增资依据的人事管理过程。
我国公务员考核的基本方法:实行领导与群众向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国家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功能,完善激励竞争机制,鼓励公务员积极向上;包含公务员的积极性,优化公务员的成长环境
公务员晋升,是指公务员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政府工作的需要和国务院本人的德才情况,提高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
公务员晋升的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注重实绩原则;公开民主平等竞争原则;逐级晋升原则。公务员培训的要求: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职位的要求有机会的进行;公务员的培训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要求;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要作为其任职和晋升的依据之一。
国家公务员交流的涵义: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意愿,通过调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等形式变换公务员的工作岗位,从而产生、变更或消灭公务员职务关系或工作关系的一种人事管理活动与过程。
国家公务员交流的形式:公务员的调任;公务员的转任;公务员的轮换;公务员的挂职锻炼。
公务员回避分为:职务回避;公务回避;地区回避。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原则:按劳分配原则;比较平衡原则;定期加薪原则;物价补偿原则;法律保障原则。公务员福利的涵义: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改善和提高公务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在工资报酬和劳动保险以外,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提供服务以及发放补贴等形式,给予公务员的一种生活保障和生活享受,用以满足他们带有共同性或普遍性的消费需要,解决公务员个人或家庭难以解决的困难。
公务员福利的作用:对公务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给予必要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3.84.85.86.87.88.的保障;通过公务员的福利可以提高公务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增加公务员队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稳定公务员队伍。
公务员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程序所建立的、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
辞职是指公务员本人意愿,依照法律规定,辞去所担任的公务员职务,离开国家行政机关,脱离其与行政机关职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
国家公务员辞职的特点:自愿原则;辞职是公务员享有的权利;辞职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辞职的公务员享有法定的辞职待遇。
建立国家公务员辞职制度的意义:有助于促进人才流动;有助于保障国家公务员权利的实现;有利于行政机构的精简优化。
公务员辞职的程序:书面申请;领导批准申请;交接工作。
公务员的辞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按照法定管理权限,解除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的行为。
建立国家公务员辞退制度的意义:体现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保证公务员的优化和活力。
公务员申诉,指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向原处理机关、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以及监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要求的行为、公务员控告,是公务员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司法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机关揭发违法违纪者及其违法违纪事实,并要求依法惩处的行为。
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性质:它是公务员权利的一种保障机制;它是一种事后监督机制;它具有主观断定性;程序性。
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意义:申诉控告制度对于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申诉控告制度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惩处公务员管理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及时纠正公务员管理工作中的错误;申诉控告制度对公务员制度其他方面的有效实施起着重要的保障和监督作用。
审判制度,是关于国家审判机关的性质、组织结构、职能和审判程序等方面制度的总称。
审判制度产生的原因:国家解决社会冲突
审判制度的原则:独立审判原则;依法审判和未经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平等审判原则;民主审判原则。
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两审终审制;公开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陪审制度;审判监督指导。人民法院的职权:审判权;司法解释权;指导权;司法行政权;司法建议权。
法官制度:法官分为12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首席大法官,2至12级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监察制度,指法律规定关于监察机关的组织机构、职权及其活动原则的制度总和。
监察机关的职权:审判监督权;侦查监督权;执行监督权;立案侦查权;公诉权;民事、行政诉讼参与权。监察机关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的领导体制
监察机关的活动原则:法制原则;监察独立原则;双重领导原则。
侦查,特指刑事侦查,即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特定阶段。侦查的任务,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查缉案犯;追缴赃物、赃款,收归国库或归还给受损失的单位或个人;防止和减少犯罪。
侦查的程序: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侦查的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执业律师的种类:专职;兼职;特邀律师。
律师事务所的种类:国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
军事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军事统帅机构,国防委员会是咨询性机构不是武装力量的领导机关,武装力量的统帅权由国家主席掌握。军事委员会与四总部的关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是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执行机关,同时也分别是我军最高军事指挥机关、政治工作机关、后勤机关、武器装备机关。
总参谋部是负责部队作战指挥、管理和训练等工作的机关,成立于1931年11月。
总政治部是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领导下管理人民军队的中共党组织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成立于1931年2月。
七大军区:沈阳;北京;济南;兰州;成都;;广州;南京
军衔,指国家根据军人的职位,军事、政治和专业素质,资历、贡献以及军兵种或勤务区而授予每个军人的用以证明其身份、地位、荣誉的一种军衔。
军衔制度,指以国家法律条文形式规定的,表明国家武装力量中最高统帅至最末一级士兵的完整的军事登记89.90.91.92.93.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的军阶制度。包括军官军衔制度和士兵军衔制度。兵役制度主要包括:公民在军队中服现役;在军队外服预备役;在校学生接受军事训练。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代表大会修正兵役法,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新兵役制的基本内容: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和预备役相结合。军事训练。1999年陆海空和武警义务兵服役期限改为2年。军队政治工作内容:组织部队学习马克思主要,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抵御消极不良思潮;管理军队中中共基层党组织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发挥中共党组织核心作用;进行军事训练和战时政治工作;管理干部工作,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加强法制和防特保密教育。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坚持的原则:实事求是;贯彻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瓦解敌军的原则。
政党,是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政治集团,为实现其政治主张,维护其阶级利益而奋斗的政治组织。
政党制度,是指政党领导或控制国家政权,干预政治的一种制度的通称。
政党在位本阶级夺取国家政权的斗争中起的作用:为本阶级提出斗争的目标和各个时期的主要任务;教育和组织群众,使他们能够统一的行动;领导本阶级的其他组织,使他们按照一定方向,协调一致的;在有利的时机组织起坚决的进攻,以致最后夺取政权,在不利的情况下,则组织迅速退却,为以后夺取政权保存力量。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中国近百年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决定了她在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事业中的核心领导地位;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思想领导。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民主集中制的主要原则: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非党组织中的党组织外,都由选举产生;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它们提出的问题;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领导人的威信。
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及其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监察委员会、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过渡时期曾成立了中央顾问委员会。
党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留党察看不得超过两年。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特点:是以承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为前提的;是以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为目标的;是以“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为基本方针的;是以人民政协为主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的。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重要意义:它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有利于加强执政党自身的建设,更有效地发挥共产党的领导作用;它有利于发挥各民主党派的优势和特长,调动各方面积极力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它有利于促进台湾回归祖国,早日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政治协商制度,指的是我国各党派、人民团体和其他无党派人士,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各族人民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以及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问题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制度。
政协的三大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任务:学习和宣传工作;提案工作;委员视察;专题调研;祖国统一和海外联谊工作;文史资料工作;自身建设工作。
我国的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审议建议权;审查同意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民主选举权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参与经营管理;参与决策;监督、评议企业领导。
有15以上的由选举权的村民可以联名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社区服务的特点:区域性;群众性;福利性;服务性。居民委员会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居委会是社区服务的主体之一;居委会是社区服务体系的基础。社区服务体系可分为分区、街道、居委会三级。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