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评价影响制度_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9 00:55:5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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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摘要: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法律保障作用。然而,在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这些问题主要是: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过窄,缺乏替代方案,环境法规不完善,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作为经济建设活动所必须遵守的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对经济建设的全面规划、工业发展的合理布局、新污染源的严格控制和老污染源的强化治理等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应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高度重视,让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促进环境事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法律制度 存在问题 建议 1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ement,简称EIA)制度是指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和开发项目,在其兴建之前,对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按照法定程序经环境行政机关进行审批的法律制度。它是预防性环境政策的重要支柱之一,是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在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的模式下逐步发展起来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首创于美国。继美国之后,瑞典、澳大利亚分别在1969年的《环境保护法》和1974年的《联邦环境保护法》中效仿美国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随后西方各国陆续将这项制度推广开来。我国在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吸取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原则规定了扩、改、新建工程时,必须要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这标志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正式确立。1980年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范围和内容。1981年和1986年又两度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使之更加完善。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从1992年到1994年的3年间,执行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数分别为36366、34276和31476,分别占当年建设项目数的61%、57%和63%。1998年11月,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并予发布实施,该条例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适用范围、程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都做了明确规定。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正式出台,作为国家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最高立法,它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出了更加系统、完整和明确的规定,最终从国家法律的高度肯定了这项制度。

3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缺陷与不足

目前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实施以来,从实践情况来看,可能有些跟不上经济的发展速度,所以我认为有几下几方面不足:

(3.1)战略环评范围过窄,政策、立法行为未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立法与政策对环境的影响是全局性的,一旦决策失误会给相当范围甚至全国的环境质量带来一些重大损害和危害。

(3.2)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我国环评有关法律对公众参与的规定仍然相当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如公众如何参与、通过什么方式参与以及在哪些阶段参与、公众参与的范围、公众参与的效果、如何保障公众参与等依然欠缺具体规定。

(3.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缺乏替代方案方面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目的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为决策者提供关于拟议行动及其各种合理的替代方案的环境影响的信息,使其能够在决策时掌握充分的信息,做出正确的决策。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缺乏替代方案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真正目的无法实现。

(3.4)环保监管体制存在缺陷。环保部门与各类林业、水利、农业等等部门之间存在职权重叠,导致各机构之间互相推诿,或争抢管辖权。另外,对于一些重大建设项目,环保部门本应该在立项、审批、开工之前,就积极介入,全程跟踪,予以即时监督,随时督促整改,但是由于体制的缺陷,不能真正实现。而且一旦在中途发现问题强迫停工,就极易造成重大损失,使环保行为在进行经济考量时凸显得不偿失。

(3.5)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制度不健全,处罚力度不合理。一是对建设单位严重违反环评制度的行为处罚不合理。二是对环评文件审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规定不科学。对参加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方式,但对于参加评审的一些专家,法律似乎缺少必要的制裁措施;三是《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跟踪评价和后评价制度,现实操作中,环评单位和审批机关会对建设项目作出可行的决定的同时,提出各类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要求和措施,但竣工验收后,该项目只要是能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违反这些要求或未落实各类措施,未能得到相应的惩罚。

4加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与法制化的建议

4.1 强化法规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

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各项制度,清理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建立环境与发展专家咨询制度。各级政府要成立由多学科专家组成的环境与发展科学咨询委员会,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规划实施以及重大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充分的研讨和咨询,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和施工期环境监测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的环境监察,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施工期可能造成严重环境影响和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环境监测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4.2 加强规划指导,优化宏观布局

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区域环境保护规划。我们要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切实做好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重点流域、开发区等环境敏感区域要编制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予以实施。必须依据环保、国土、城镇等各类规划和政策的要求,引导工业进区、产业入园,促进产业的合理布局和污染集中治理。4.3建立替代方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机制

法律应明确规定环评书中应有替代方案的环境影响分析,以使建设者可以通过替代方案对环境影响程度的比较,选择最佳经济与环境效益的行动方案。国际趋势及国外的经验也表明,环境影响评价的核心是替代方案的分析。每一个重大甚至是很小的发展项目都会带来不良的环境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所寻求的不是那些没有环境影响的发展项目,而是旨在找出任何情况下在环境和社会经济方面都是最佳的项目选择方案。4.4健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

要通过公开环境信息等方式,鼓励、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对环境管理的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对周围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环境问题较为敏感的建设项目(时,应实行审批前公示,需要听证的,应依法举行听证会,并实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制度;要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结果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及时在互联网或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开;通过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信息、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违法行为举报及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

5结语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同我国经济建设一样,成绩与困难同在,挑战与希望并存。《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可以说是一项十分具有挑战性的任务,它要求政府确立起更加公开民主的决策方式和程序。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阻力与问题,还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发现,不断总结,及时解决。只要我们锐意改革,不断进取,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会发挥环境管理的巨大作用,使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更加进步与完善。参考文献:

(1)耿海清 中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现状、问题及展望(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8(11)(2)马绍峰.美中环境影响制度比较研究-兼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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