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公司关于对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_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9 00:55:4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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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重大财务事项实施及时报告制度的规定

所属各单位:

根据晋国资发〔2010〕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为了加强管理,进一步细化对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的可操作性,公司结合单位近年来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1、资金的筹集。无论对内对外,无论什么形式,无论金额大小的一切借款事项,事前都必须书面报告,经公司批准后才能办理。

2、对外投资和贷款。分公司无权决定对外投资;更无权私自决定借出公款。无论分公司成立的任何形式和任何性质的法人单位,都必须事前向公司打报告进行请示。分公司在特殊情况、特定条件下借出公款,必须经公司批准后才能办理。

3、重大经营亏损。分公司月份利润亏损30万元以上,累计利润亏50万元以上;必须将亏损原因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公司详细说明。分公司所属项目亏损(按责任成本考核),单一项目连续三个月亏损,必须及时上报公司进行书面说明;单一项目累计亏损额30万元以上,必须及时上报公司进行书面说明。

4、资产损失及坏账核销。实物资产和债权性资产的损失及坏账的核销,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批准后才能进行。

5、分公司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制度、办法、补充规定等,必须向公司书面报告。

6、分公司涉及到扩大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提高成本、费用开支标准的事项,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批准后才能实施。

7、债务重组及清欠中的有关事宜。分公司的债权转让,委托清欠,以物抵账(抵出和抵入)等较大事项的决策和处理,应及时书面报告公司。

8、对外担保事宜。分公司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9、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分公司如发生经济纠纷和有关诉讼、仲裁等事项,要及时和公司取得联系,并向公司有关部门详细汇报有关事宜。

10、分公司发生的对单位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各单位要充分理解对重大财务事项实施及时报告制度的意义和重要性,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职业判断能力,将单位的实际工作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上升到新的高度。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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