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_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9 00:52:5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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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琼山区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人民政府授权琼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具体名单由区国资局另行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包括请示事项和报告事项。

请示事项是指须经区国资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或表决的事项;报告事项是指向区国资局告知备案的事项。

第二章 重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 所出资企业请示事项的范围:

(一)所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及实施计划;

(二)企业分立、解散、改制,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修改章程;

(三)企业投资计划及主营业务的确立和变更;

(四)设立子企业,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资产划转、股权投资、股权置换等;

(五)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案;

(六)5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或拟从事委托理财、股票投资、期货(权)及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的;

(七)以国有资产抵押对外融资及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八)与关联方的交易。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九)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十)企业重大资产处置。企业重大资产处置是指对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交通工具(汽车、船艇)、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水面使用权等的转让、出租或出借等;

(十一)所出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由区国资局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在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十二)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持有本企业股权及持有所控股、参股公司股权;

(十三)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十四)区国资局认为需要请示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重要子企业请示事项的范围包括第四条第(二)

(四)(六)

(七)(八)

(九)(十)

(十三)(十四)款。

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报告事项的范围:

(一)年度工作报告;

(二)重组、改制、兼并和破产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

(三)年度工资总额,企业经营管理层工资分配方案;

(四)50万元以内的对外投资;

(五)企业发生安全事故、违法经营或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法律诉讼案件以及职工集体上访等;

(六)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

(七)向子公司委派产权代表,派出监事;

(八)聘任企业法律顾问;

(九)所出资企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 重要子企业报告事项的范围包括第六条

(一)(二)

(三)(四)

(五)(十)款。

第三章 请示报告程序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由所出资企业向区国资局请示报告;所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由该企业向所出资企业请示报告,并由所出资企业按制度规定向区国资局请示报告。第九条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请示报告的第一责任人,企业部门分管负责人是某部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以书面形式一事一报,请示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

(一)请示报告事项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四)区国资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对请示事项,所出资企业应当在做出决策之前向区国资局提出申请,区国资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因特殊情况可延期答复,但应当及时通知报告人。

企业收到区国资局答复后,应当就区国资局的批复意见按内部决策程序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局报告。

第十二条 对报告事项,所出资企业必须在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局报告,由区国资局专项登记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国资局责令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未经申报擅自决策的;

(二)故意漏报、瞒报或提供虚假材料虚报重大事项的;

(三)未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损的;

(四)在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违反区国资局批复要求,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目前尚未授权给区国资局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和公司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和公司的改制、重组、产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等企业重大资产管理事项参照本制度报区国资局审批或备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区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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